行刑反向衔接精准监督实现“罚当其错”

    2023-12-30 00:56:26

本报讯(通讯员 阳永恒)“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之后,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近日,衡东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刘某因实施非法狩猎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3日,刘某在禁猎期携带强光头灯、捞子等工具,在大浦镇渡江浦村湘江河边田野捕获6只泥蛙。经县野生动物保护中心认定:捕获的泥蛙为虎纹蛙,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强光头灯为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

县检察院因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00元,2023年6月9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为落实好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本院办理的不起诉案件进行梳理。经审查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刘某处猎获物价值两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即6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罚款。虽然被不起诉人刘某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00元,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理的情节,但罚款的金额高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仍有行政处罚的必要性。

2023年11月29日,县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提出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给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县林业局采纳检察意见,结合刘某已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等情况,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减轻处罚决定,刘某于当日足额缴纳罚款。

今年以来,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专项活动,依法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6件。通过制发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精准监督实现罚当其错,不枉不纵,以实际行动守护好公平正义。

责编:李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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