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就执“刑” 武陵区法院重拳打击拒执犯罪

    2023-12-30 00:47:53

本报讯(通讯员 许人子 袁嘉成)12月26日,武陵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当庭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常德某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害人覃某某每年签订杂交棉制种合同,由某种业公司委托覃某某制作棉种。2012年9月25日,双方结算,公司欠覃某某种子款369746.25元。

2012年3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由某种业公司委托覃某某制作棉种,收购价格为4.5元/斤。2013年3月19日,覃某某按照袁某某的要求将33.858吨棉种运至慈利县冷库。因兴地公司未支付棉种款,覃某某要求取回棉种,被袁某某拒绝。

2014年3月27日,覃某某将种业公司起诉至法院。7月24日,本院判决某种业公司向覃某某支付2012年前种子款369746.25元及相应利息、支付2012年种子款304726.5元及相应利息。后覃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一直未履行。

袁某某发现覃某某到慈利冷库查找棉种。2014年4月3日,袁某某指使公司员工将储存在慈利县冷库的部分棉种29.04吨提取出库,次日将其中26.575吨转移至澧县冷库。同年12月18日,袁某某指使员工将慈利冷库中储存的剩余棉种25.844吨全部提取出库出售给他人。2015年5月15日、10月16日袁某某又指使员工从澧县冷库将26.575吨棉种提取出库出售给他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下一步,武陵区法院将持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联动,持续加大对拒执罪案件的移送和打击惩处力度,最大限度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兑换成真金白银。

责编:李迅

一审:李迅

二审:陈佳婧

三审:戴志杰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