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安委办公布5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3-12-28 10:51:45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第二批全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1:2023年8月,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大托铺街道大托新村某企业部分焊接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按相关程序,天心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大托铺街道办事处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经查,该企业存在5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同时该企业于2023年4月14日、8月30日一年内两次被天心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问题,该企业第一次整改复查中隐瞒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属于《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二项中拒不执行的情形,涉嫌危险作业罪。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长沙市天心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11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7350元奖励。

案例2:2023年6月,雨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跳马镇某居民居住区域有浓烈的油漆味,疑似违规存储大量的油漆。

按照相关程序,雨花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发现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新兑坊组一自建仓库内违规存放了18.5吨二氯丙烷、二氯乙烷和稀释剂(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雨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雨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雨花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规定,于2023年10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9000元奖励。

案例3:2023年7月,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长沙县江背镇一农户废弃房屋内存在非法生产烟火药制品现象。

按照相关程序,长沙县应急管理局立即会同县公安局、江背镇前往核查。经查,曾某文在一栋立柱开裂、疑似危房且完全不具备烟花药制品生产条件的房屋中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并在该废弃房屋内存放各类原材料共1021.7公斤,及已装药疑似爆竹半成品1400饼、未装药空纸桶饼1316饼、引线25件。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给了长沙县公安局,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对曾某文进行刑事拘留。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依据《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长沙县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案例4:2023年3月,开福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开福区某公司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程序,开福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设置地下储油罐1个(20立方)、加油机1台,储罐内储存0号车用柴油4.61吨,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开福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区应急管理局已对涉事单位给予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开福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长沙市开福区安全生产领域一般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举报人人民币7500元奖励。

案例5:2023年6月,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望城区某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程序,望城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某化工有限公司在该废弃仓库内存放危险化学品7.95吨(多聚甲醛属于第四类危险化学品),未按要求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望城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于2023年6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9000元奖励。( 长沙市应急事务中心)

责编:蒋茜

一审:蒋茜

二审:张马良

三审:熊佳斌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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