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巡回检察制度研究

    2023-12-23 02:08:50

谢杰光。

卢粤湘 谢杰光

【摘要】巡回检察制度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一项强有力的监督方法,自试点至今有效规范了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中的刑罚执行活动,维护了司法公正。虽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巡回检察仍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和困境,需要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优化人员结构、转变监督理念,确保巡回检察制度能够收到实效并长期巩固。

【关键词】巡回检察  突出工作重点  优化人员结构  转变监督理念

巡回检察出台的背景,是现有派驻检察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监督效能变弱,未能有效开展监督。巡回检察的开展,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以往派驻检察中熟人数面、监督拉不下脸面的情形,其精髓是用其他地区的检察人员对本地区的监管场所开展检察,其本质是要通过异地用人来保障检察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对巡回检察制度优化开展讨论。


一、巡回检察的工作重心

无论是对监狱和看守所还是社区矫正的巡回检察,其工作的重点应当是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服刑人员提供便利。这是因为监管场所的管理是处于监管人员的支配之下,被监管人员的行为尽在监管人员的掌控之下,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公正与廉洁直接影响了监管场所内监管秩序的好坏,监管场所内的牢头狱霸的产生也是在监管人员的放纵与包庇下才能发生。因此只要从监管人员这一源头上予以整治,监管场所内的各种违反监管秩序的行为便能得到有效制止。在早期的巡回检察中,检察人员所发现的问题多较为浅显,且主要是监狱日常监督管理方面的小问题,这就会导致“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情况出现。

二、巡回检察中的工作重点

徇私枉法主要集中发生在权利集中的领域。从以往徇私枉法的案例中,可以分析出监狱监管活动中主要的违法行为,主要是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放纵监狱打架事件、包庇和培育牢头狱霸等,这些领域是监狱巡回检察工作的重点。

除查出徇私枉法行为外,针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后,减刑假释由过松向过紧的渎职行为,也应当予以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案件是刑法规定的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切实利用好减刑、假释这一改造方式,能够减轻监管压力,给予罪犯良好改造的动力,但目前由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后,部分监狱害怕担责、不作为,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不向相关机构提请,检察机关针对这一情形,也应当及时提出纠正,积极引导监狱依法依规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应当积极履职、敢于担当,对符合条件的罪犯,要敢于做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决定。

三、巡回检察的工作方法

(一)避免因提前通知而造成检察内容失真。在以往的巡回检察过程中,会提前通知被巡查单位,由其准备好相应的备查资料,这就给巡查单位留足了应付检察和篡改、伪造数据、资料的可能性,为了确保巡回检察收到实效,应当采取不打招呼直接进驻的方式,在进驻之后率先掌握被检察单位的档案室、执法系统等一手资料情况,避免被检察单位提前篡改数据和资料。

(二)注重刑罚执行结束后罪犯回访工作。若监管场所存在干警徇私枉法的情形,则服刑罪犯在服刑期间其举报申诉权利的行使将会受到打压,会收到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罪犯服刑结束后,脱离了监管场所和监管人员的监管后,释放后的罪犯才敢于将服刑期间所经历的各种不公正对待、监管场所内的牢头狱霸、监狱干警违法违规减刑、假释线索等情况提供给巡回检察人员。

因此巡回检察还应着重对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回访,在前期摸排线索的基础上,接触有可能了解实情的刑满释放人员,打消其顾虑,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优化巡回检察的人员组成

(一)吸收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现有巡回检察组成人员主要是从基层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抽调,基层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现阶段作为边缘部门,其主要办案力量年龄偏大、专业业务素养不强;且基层院并不具有派驻监狱检察的职能,这就导致了在被抽调参与巡回检察时,对监狱的日常监管和教育改造活动没有全面和深入的掌握,对监狱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具有预判,在开展审查时难免存在欠缺。为解决这一现状,建议由上级检察机关成立巡回检察人员库,所吸纳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监狱或看守所派驻检察工作经验且相对年轻的检察人员参与,形成相对固定的巡回检察人员队伍,并定期组织巡回检察人员开展培训和经验分享,对巡回检察过程中发现的新的违法形式和新的工作方法,应当及时通过培训会议的形式予以传达,并定期开展考试以巩固学习的成果。另外,还应当开展法医、财会、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每一名巡回检察组成员都能够具备全面的能力以应对复杂的巡回检察任务。

(二)选派政治素质过硬、纪律意识较强的人员。巡回检察的主要任务是去发现和纠正监管场所徇私枉法和渎职类违法犯罪问题,打铁还需自身硬,组建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的巡回检察队伍能够确保巡回检察过程中不泄密,对发现的问题不讲情面,绝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巡回检察的队伍能打胜仗。

(三)吸纳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巡回检察,并科学合理安排其参与巡回检察的环节和内容。巡回检察的内容涉众多领域,要想发现巡回检察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不仅需要系统、严谨的审查,还需要吸纳具有财会、医疗、信息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检察人员审查过程中碰到的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能够第一时间找到相应领域的专业人员提供专门的知识支撑,避免检察人员因专业知识的欠缺而忽略相应细节的审查。为科学合理地发挥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所选派具有较强专业素养的人员应当经过严格地选拔,并给其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出现有人不用或用之不专的现象。

五、派驻检察室巡回检察深入开展

从以往的经验看,派驻检察可能存在包庇罪犯和放纵违法等情况。虽然《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对承担派驻检察职责的检察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检察监督和监管执法水平的共同提升”。但由于均同属于检察系统,且组织层级越低,其交叉巡回组的人员地域差距越小,并且以往在工作中均有工作和私下来往,这就会导致在交叉巡回检察过程中存在敷衍和包庇的情况,或者在发现了问题时选择视而不见,使巡回检察中对派驻检察室的监督大打折扣。因此在今后的巡回检察中,对派驻检察室的巡回检察组成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回避原则,采用自我申请和组织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从源头上避免人的因素对巡回检察活动的公正性,其次巡回检察的组织机关应当树立起“刀刃向内”的勇气和决心,发挥好领导作用,深挖派驻检察室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坚决清除检察队伍内的害群之马。

六、切实开展好巡回检察“回头看”

巡回检察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双赢,检察不是目的,目的是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巡了之。对于常规巡回检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若不予以改进和巩固并形成长效机制,则巡回检察仅仅只是一场劳民伤财的行动,监狱、看守所内的乱象不能得到改善,司法的公正和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在巡回检察组撤出之后,应当组织开展巡回检察回头看,对检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给定的整改期届满后,应当由熟悉该被检察对象问题的原巡回检察组组织人员重新进驻开展回头看,深入监狱实地调查,若未整改到位,则将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确保巡回检察的成果落到实处。

七、用好外部监督

监督者同样需要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国巡回检察覆盖面广,全国各级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均在巡回检察之列,巡回检察在组织过程中难免会由于开展次数多了,而造成巡回检察流于形式、敷衍了事,因此在各种巡回检察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好外部监督,例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每一次巡回检察,这不仅能够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也能增加检察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让更多的群体熟知巡回检察,扩大巡回检察的影响。

(卢粤湘系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谢杰光系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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