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二十年,终是逃不掉

    2023-12-18 16:00:49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夏笑)二十年前,被告人彭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口角,当晚便手持两把杀猪刀闯入对方家,砍了对方十余刀后便携妻外逃。逃了二十余年,终被捉拿归案。近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彭某提起公诉。

2002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欧某发生口角,当即被人劝离。因之前琐事,彭某对欧某心怀怨气。当晚8时许,彭某手持两把杀猪刀来到欧某家中,对欧某砍了十余刀,随后一直潜逃在外。同年9月10日,经湘潭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欧某所受伤程度构成轻伤。2023年10月23日,彭某被抓获归案。

释法说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但本案中,彭某虽然在外潜逃二十余年,但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且采取了追捕措施,彭某为逃避侦查、审判,长期潜逃在外,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无论彭某逃了多少年,照样要受刑事处罚。

责编:曾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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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何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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