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不履行?拘!

    2023-12-12 17:22:44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杨寅 曹天宇)达成执行和解但当事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2年7月,申请执行人阳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水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在龙山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阳某申请追加被执行公司的股东田某某、王某某为被执行人,因田某某、王某某未完成实际认缴出资,龙山法院依法确认后,追加田某某、王某某为被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湖南某水务公司、田某某、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阳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田某某于2023年1月16日前向阳某支付10万元。因田某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该案于2023年10月恢复执行,此次执行中,田某某与阳某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23年11月30日向阳某支付4万元,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已至,被执行人田某某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12月4日,龙山法院执行局根据线索迅速出击,将被执行人田某某传唤至法院,执行法官再次督促田某某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并明确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但是田某某仍以经济困难等理由推诿,拒不履行。鉴于田某某数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均不履行,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法官说法: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双方协商约定,通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与保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良策。但“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也是失信行为,利用执行和解协议逃避执行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责编:樊芳

一审: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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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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