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检察官“盯”上你

    2023-12-09 00:32:33

本报讯(通讯员 唐君 见习记者 蒋文娟)近日,经指定管辖,由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黎某、林某、徐某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慈利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0年初,黎某经他人介绍从事手机 APP 拉新业务,并在慈利多个乡镇手机营业厅进行推广。其间,黎某发展林某等为手机 APP 拉新业务下线人员,在其创建的微信群里将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取的他人信息提供给收购手机号码、验证码的上线注册账号,下线人员按照每个账号1—25 元不等的价格获利佣金,黎某按照每注册一个账号抽取中介费1元方式获利。其后,林某邀其员工徐某加入。截至2021 年7月,黎某的下线已注册账号 10401 个。直至案发后,黎某将相关的微信群解散。

经查证,黎某共获利10401元,林某共获利人民币3990元,徐某共获利5244元,其中通过林某从黎某创建的相关群获利2334元。案发后,黎某、林某、徐某分别将所获利益进行了退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黎某、林某、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虽经过刑事处罚,相关获利已退缴,但刑事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责任,仍应对其侵害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黎某、林某、徐某等3人进行民事赔偿,同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轻易透露个人信息。对各类账单、快递单、车票等进行妥善处理,不可随地丢弃,记得及时涂抹、销毁,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责编:李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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