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张念 姚平 范亚娉 常德融媒 2023-11-20 08:13:39
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健身合同引发的纠纷案。
2021年7月2日,16岁的小潘与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健身游泳健身私教协议》和《健身游泳健身会员协议》两份协议。《健身游泳健身私教协议》约定课程类别为私教基础课,课程金额为3360元,课程次数12次,期限为48天。《健身游泳健身会员协议》约定卡种为学生暑期卡,可使用月数为两个月,入会费400元。
两份协议签订当天,小潘向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转账3360元和400元。协议签订后,小潘使用学生暑期卡21次,私教课消费5次。后因疫情期间健身房暂停营业,私教课程未使用完毕,双方就剩余课程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小潘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和退还预付款3760元的诉讼请求。
小潘表示,签订合同时自己是未成年人,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健身房私教课程具有连贯性,停课导致之前上的课也未起到实际作用,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自己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退回预付款。
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小潘已经实际消费了400元两个月月卡,同时3360元的12节私教课也已经消费了5节,不同意解除双方的合同,也不同意退还剩余7节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及的两份合同为《健身游泳健身私教协议》和《健身游泳健身会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小潘签订合同时已年满十六周岁,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健身游泳健身会员协议》为学生暑期卡的销售模式,小潘在合同有效期内已多次使用,该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要求解除该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小潘要求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3760元,该款项中的400元为暑期学生卡的入会费用,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无权要求退还;余下的3360元为12次私教课的课程费用,现双方的私教协议履行期限已届满,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仅为小潘提供了5次私教课程。疫情影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双方。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返还未履行部分私教课程费用,遂判决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向小潘退还预付款1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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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德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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