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你身边(6)居民小区内违停,交警可以处罚吗?

荣埚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3-11-07 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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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A先生驾车回家,将车辆停放在某小区内未划停车位的位置后离开。随后,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在确定车内没有驾驶员在场后,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进行告知,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A先生前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交警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A先生实施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A先生作出罚款人民币150元的处罚决定。后A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合法有效。后A先生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关于在居民小区内违规停车,交警是否有权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对本案进行解读:

1 、违法停车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中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将机动车停车区分为“停放”和“临时停车”两种。对于“停放”,需要在规定地点停放,且不得在禁止停放之处进行停车。对于在道路上“临时停车”,首先,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其次,需满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包括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人行横道、交叉路口、公共汽车站等特殊路段停车、不得在停稳前上下人等等,并要求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

如果违反上述“停放”和“临时停车”的要求,有关机关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不在现场或者拒绝驶离,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拖车。

本案中,涉案机动车驾驶人离开车辆长时间停放,不属于临时停车,而其停放地点并非规定可停车的地带,如果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其停放是违反该法规定的。

2 、交警处罚权限的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对于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停放”和“临时停车”的行为人,前述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本案中,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交警大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体要求,作出的处罚本身亦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

3 、居民小区内违停处罚合法性的关键在于小区内路段是否构成“道路”

前面已经分析到,本案中停车地点、处罚主体及处罚内容均有法律依据,故该处罚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居民小区内的路段是否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因而可以适用该法进行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涉案车辆确实停放在居民小区内,而非公路、城市道路上,那么,该小区是否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也即“开放式小区”?

本案中,一审法院径行认定小区当时系开放式小区,符合“道路”的定义,行政处罚合法有效;而二审法院认为当时小区已经建造了岗亭并且有物业公司管理,而交警大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小区属于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加上其他程序瑕疵,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从本案以及相关其他类似案例可知,法院通常从小区是否有岗亭、小区外的社会车辆及公众是否允许自由进出、是否有物业公司入驻小区进行管理等多方面综合考量,认定小区内的路段是否构成“道路”。目前披露判决书的案例中,认定小区内路段构成“道路”的案件是相对较少的,这可能在于大部分城市中的居民小区多多少少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很少有完全开放、不设限的小区。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地方出现小区集群,即多个小区组团成为超大型小区,各个小区有各自的门岗,而在组群外,也有围墙和门岗。小区间的部分路段流量甚至超过城市道路,路宽和交通设施设置也类似城市道路,这些路段上发生违停能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交警处罚,是值得讨论研究的问题。

律师提示

“停车难”是上海许多小区、尤其是没有立体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的老旧小区的治理痛点,小区停车乱象也滋生了大量的纠纷,像本案中在小区内乱停车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律师提示:

1、对于一般有门岗、有围墙的居民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针对乱停车的现象可以集思广益、制定实施居民小区内的管理规定,优先通过居民自治手段解决乱停车的问题。个人在小区内遇到乱停车堵塞通行的,优先选择物业协调解决,通过物业联系车主,协调挪车。而对于完全开放的、有道路穿行的小区,遇到乱停车堵塞通行的,可寻求交警帮助。

2、对于在小区内外消防通道上违规停车的,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及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否则如果是个人行为,可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单位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拨打消防举报热线进行反映。

3、虽然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内违停无法依据道路安全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但是在居民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仍然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来处理的,这一点值得居民朋友们关注。

作者:荣埚律师,湖南岳阳人,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中山大学。专业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各类民商事争议解决、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跨境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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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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