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下载打印即可出书?父女俩因此获刑

  三湘都市报   2023-11-06 21:56:45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陈政 在网上购买电子书后打印是否构成犯罪?11月6日,记者从株洲市检察院获悉,一起售卖他人书籍复印品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通过株洲中院审理,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2019年,袁某甲、袁某乙父女俩从网上下载电子书籍、文字作品,打印、装订成盗版书籍对外销售。同年,袁某乙从网上购买了三套营业执照和出版经营许可证后,在网络平台上注册并开设了“易学阁”“道教文化”“道医易”三个书店店铺,用于销售盗版书籍。

“我是花钱买的电子版,卖的是自己花钱买来的东西,我以为不构成犯罪。”袁某乙表示,她负责内容和网店运营等工作,父亲则负责采购原材料、打印、制作书籍、发货等工作。

从2019年至案发,父女俩涉案复制品数量共计18055张,违法所得396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甲、袁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复制品数量18055张,属于刑法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结合其他犯罪情节,遂判处袁某甲、袁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处罚金1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967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提醒: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偿下载后大量发行违法

因为看到作品需求量大,有利可图,通过购买、有偿下载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大量打印、复印他人作品进行售卖牟利,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案中,被告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授予许可,其经营的文印店也没有出版资质,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素,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哪些情况下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牟利属于合法行为呢?获得了著作权人复制发行其作品并获得收益的明确授权;复制发行主体具备出版资质,并获得了出版文号;复制发行的作品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的民族政策等。

责编:苏亮

一审:王智芳

二审:黄娟

三审:丁兴威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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