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武快评 | 罚得其所 所适皆安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3-08-22 21:46:27

朱永华 王毓蕾

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处罚,这是法治社会的原则。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和常理,在执行法律时体现适当的弹性和温度,可以取得更好的法治效果。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近日处理涉破坏生态案例的方式值得肯定。

2023年3月,邓某某携带3个定置倒须笼壶在西河栖凤渡镇河段内捕捞“小鱼小虾”。邓某某使用的倒须笼壶,俗称地笼,属于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渔具。因其网目小、被捕捉的水生生物类个体小,可能严重影响水生生物繁殖,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邓某某年纪偏大,且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等因素,案件承办检察官决定邓某某可采用劳务代偿方式折抵生态修复义务,责令其于8月11日至8月21日期间在相关河段巡河、普法宣传。据报道,与邓某某“享受同等待遇”的有9起类似案件的当事人。

这样的处理方式应该是适当的。在禁渔区非法捕捞当然是违法行为,但是总体而言,捕捞鲫鱼、泥鳅等“小鱼小虾”还不算危害重大。以劳务代偿折抵生态修复,既是对当事人的法治普及,也是出于其经济困难而进行的人性化考量。此外,责令其巡河进行普法宣传,让更多人不再非法捕鱼,更有利于保护生态。

任何法规的制订实施,目的无非是维护公序良俗,建设社会。处罚的目的亦然。在法律原则的框架内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处置违法行为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法治善意。罚得其所,所适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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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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