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童被未拴绳泰迪犬追赶摔倒骨折 犬主:没碰到她 法院:全额赔偿

  三湘都市报   2023-07-27 20:22:00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27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陆婷 李思颖 通讯员 匡雨婷 8岁小女孩被一条没有拴绳的泰迪犬追赶,吓哭跑开时不小心摔倒骨折,住了一个月的院。面对孩子父母的索赔要求,狗主人表示狗都没有碰到小女孩,只赔一半,被起诉到法院。

(法官提醒:文明养犬,犬主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适当控制。)

7月27日,记者从衡阳祁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宠物非接触式致人损害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犬主赔偿伤者各项损失近3万元。

8岁小女孩被狗追,摔倒骨折

2022年6月,8岁的小乐(化名)在小区玩耍时,一条没有拴绳的泰迪犬突然跑过来追赶小乐。小乐受到惊吓后退跑开,不慎摔倒受伤。小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右胫骨骨折,在医院一住就是一个月。    

吓到小乐的泰迪犬是陈某饲养的,小乐的家人多次找到陈某要求赔偿,都被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陈某称,泰迪犬并没有追赶和撕咬小乐,碰都没碰到,最多只愿意承担一半责任。

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乐及其父亲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近3万元。

祁东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小乐摔倒并非泰迪犬直接接触所致,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同样应该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陈某没有拴绳牵领就出门遛狗,并在事发当天晚上的休闲散步期间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未能有效管理犬只的过错行为与小乐受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陈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小乐对侵害发生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情形,没有证据证明小乐存有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陈某应对小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小乐各项损失近3万元。

法官:依法养宠还要文明养宠

法官提醒,家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同样需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采取了套狗链、拴狗绳等安全措施仍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比如不拴绳、不办证等情况下宠物致人损害,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如果是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担责。

因此,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知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不养禁养犬种;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适当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若非己方“肇事”,应尽可能保留证据。

另一方面,受害方亦应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主动招惹、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以免引发动物的应激攻击,否则很容易发生动物侵权纠纷。

责编:苏亮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周文博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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