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汽车金融”等字样!

  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3-07-18 09:56:46

7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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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汽车市场发展需求

原银监会曾在2003年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年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原银监会发布经过重要修改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2022年12月29日,原银保监会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此次发布的《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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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 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办法》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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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 《办法》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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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办法》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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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 《办法》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取消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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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门槛大幅提高

《办法》强调,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 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

在出资人方面, 《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 汽车整车制造企业 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中,主要出资人是指 出资数额最大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 的出资人。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当有1名 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或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中至少包括1名 有丰富汽车金融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 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在监管指标方面 ,《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提出六方面的要求。 一是 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是 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是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是 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是 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六是 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办法》还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 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依法予以撤销。 汽车金融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 汽车金融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重整的汽车金融公司,其重整后的股东应符合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条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根据进入破产程序的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了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汽车金融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督促其坚守专营专业汽车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大力促进汽车消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根据银行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报告,截至2022年末,全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达到9891.95亿元,总体保持稳定。汽车金融行业平均流动性比率达227.84%,远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为23.31%,比上年末增加1.52个百分点;行业平均不良贷款率为0.71%,虽受疫情影响较2021年上升0.13个百分点,但仍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

责编:刘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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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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