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服务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芙蓉区法院执行和解一起涉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通讯员 钟建林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3-05-29 19:29:46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29日讯(通讯员 钟建林)因地面湿滑,在停车库内摔倒致残,这样的事情到底由谁负责?近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在办理一起涉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认真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促使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自动履行,案件顺利执行,真正案结事了。

该案申请执行人为王江(化名),因在芙蓉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库内行走,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倒受伤,致十级伤残。为索赔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8万多元,王江将小区物业企业北京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化名,以下简称长安物业公司)起诉到芙蓉区法院。

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长安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责令长安物业公司赔偿王江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长安物业公司不服,认为一审判决的责任承担比例过高,赔偿项目和金额计算也不尽合理,表示要求上诉。但后来因其自身工作失误,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了,王江随即申请芙蓉区法院强制执行。

长安物业公司以自己是一家物业服务型小微企业,目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生存压力很大,难以负担一审判赔金额为由,向芙蓉区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反映情况,请求支持缓解企业经营资金困难。

优化中心及时将长安物业公司的呼吁请求转发给芙蓉区法院。芙蓉区法院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高度重视,当即派人了解审执案情,研究企业诉求,确定了尽可能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化解纠纷的工作思路。

承办执行案件的孙跃斌执行员迅速联系执行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建议双方都以一审判决为基础,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尽快解决本案纠纷。

孙跃斌向王江建议,只要长安服务公司能够马上一次性自动付清赔偿款,那么赔偿金额在一审判决金额的基础上适当下浮未尝不可,因为本案纠纷的发生并不是长安服务公司故意造成的,由此建议精神损失赔偿项目可以考虑不再追究,只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性的直接损失即可。

对长安服务公司,孙跃斌表示,如果王江同意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减少部分赔偿项目和金额,那么公司必须做到将和解协议的赔偿金额尽快一次性支付到位,切实保障对方的胜诉权益。

双方都对孙跃斌执行员的执行和解建议表示理解和接受,很快就签订了一次性赔偿5万余元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的和解协议。

第二天,长安物业公司就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向王江指定账号转账付清了5万余元的协议赔偿款。王江也随即履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结案申请书》,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本案以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法官的组织下自愿达成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顺利结案,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得到案款的胜诉权益,又合理支持了被执行人企业纾难解困的诉求,助力了企业营商环境的优化,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当事人双赢。

本案的执行经过表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意义重大,价值崇高,值得认真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调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尽可能减小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影响。在企业是当事人的情况下,践行这一理念则还是最大程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更好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责编:封豪

一审:封豪

二审:熊远帆

三审:周小雷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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