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3-05-22 18:58:33
5月16日,茶陵县教师彭先生反映称,他于今年5月退休,正在办理退休手续,但工龄认定问题一直未解决。彭先生说,他是1985年9月聘为代课老师的,1988年4月转为公办教师。办理退休时与人社局认定的工龄有分歧,人社局要求其提供代课期间每月的工资表,可县教育局档案室资料不全、记录不详,彭先生让与他共事的同事提供证词,人社局不认可。彭先生希望请有关部门帮他解决工龄认定问题。
5月18日,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称,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87〕教计字160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茶陵县代课教师参照民办教师执行此认定程序,经核查投诉人的人事档案,没有代课教师的聘用手续,没有组织或人事部门的工龄认定手续,代课经历是通过自传或档案中的工作经历体现的。依照茶陵县代课教师办理退休工龄认定的一贯做法,代课教师需要提供代课期间的工资表或其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原来共事同事的证词证明不能作为依据。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代课工资表,最终核实参加工作时间为1986年4月,已跟投诉人解释了相关政策,缺失的代课依据月份不能计算工龄。茶陵县人社局表示,如投诉人能找到1986年4月之前代课期间的工资表或其他真实有效的材料能证明代课经历,符合工龄认定受理条件的,人社部门将会依法依规处理。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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