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药品及防疫用品市场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2-12-12 09:13:56

“告诫书

关于规范药品及防疫用品市场行为的

提醒告诫书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9日讯(通讯员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稳定我县“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和口罩等防疫用品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药品、医疗器械及防疫用品市场秩序。

二、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应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三、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及防疫用品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合理定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四、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典型案件将向社会公开曝光。欢迎广大市民对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或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责编:陈跃鹏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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