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系列解读一

  湖南住建   2022-11-25 20:33:42

《若干规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严的基调。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居民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我们必须吸取“4.29”事故惨痛教训,必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必须强化制度建设,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在关键环节上要严格管理,要严控增量,明确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要强化竣工验收,明确规定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要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明确业主的主体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目前,国家上位法、相关部委规章对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没有系统性规定,居民自建房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也涉及地方政府的责任。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依法立法,严格遵守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要按属地管理原则,把农村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职责压实到乡镇、街道,并赋予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处理职权。依法科学划分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城管、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的职责。促进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压实乡镇属地责任,强化协同管理,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做到既坚持法制统一,又充分展示地方特色。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由于管理滞后、粗放式发展,居民自建房管理长期积累的矛盾已形成系统性安全风险,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存在大量居民自建房。这些居民自建房为了便于出租或经营,违规建设、改扩建比较普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此,《若干规定》明确了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必须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适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必须符合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明确规定每户居民自建房的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对消费人数和服务人数也作了规定,同时建立了危房处置、安全排查等制度。

四是坚持务实管用。紧紧盯住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痛点和难点问题,始终坚持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聚焦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律,设置了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制度、房屋安全责任人制度、房屋安全鉴定制度、安全排查制度、平台监管制度、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提出的解决方案切合实际,设置的制度比较合理,提升了立法效果,确保立法务实管用。(供稿人:政策法规处 郑涛)

责编:张云龙

来源:湖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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