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 2022-11-26 00:01:30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霞 通讯员 张度 梁聪明
夫妻离婚,离异妇女是否有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集体土地被征收,离异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参与权容易受到漠视。导致了离异妇女维权难,信访不信法。
涟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法援案件,法院判决涟源市蓝田街道某社区5组,向离异妇女文某支付两次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26929元。
离异妇女两次被拒绝分配土地征收款
2021年8月,52岁的文某来到涟源市法律援助中心,称2001年与前夫离婚后一直居住在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某社区5组。
2006年和2013年,该社区两次集体土地被征收。然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中,文某均被已离婚为由拒绝为其分配,共计26929元。
多年来,她通过信访进行维权,效果均不理想,故来寻求法律援助。
案诉讼标的额虽小,但意义重大,涟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此案,指派涟源市龙塘法律服务所主任周勇辉办理。
接受委托后,周勇辉第一时间着手收集、调取相关证据。8月11日,他以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某社区5组为被告,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7份证人证言、某社区5组成员收益分配方案等证据。
2021年11月10日、12月26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两次开庭举证、质证,因某社区5组组长未出庭,不利于事实查明、证据认定,法院最终于2022年1月18日第3次开庭审理,判决某社区5组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26929元土地补偿费。
分配方案确定时是否具有资格成关键
文某是否能够享受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益?某社区以其已经离婚为由不让其参与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即认为文某丧失了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合法?周勇辉认为,关键在于分配方案确定时,她是否具有被告所在村民小组的成员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周勇辉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如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然人,基于婚姻、收养等事由取得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文某与某社区5组成员结婚,不但将其户口迁入5组,且曾经长期生产、生活在此处,参与组内社会活动。虽然文某离婚后,已在其他地方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2021年9月之前其仍然是某社区5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离婚只是解除婚姻,并不能在其没有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便村规民约有此规定,若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是无效的。”
本案中,文某主张的两笔土地征收补偿款26929元的分配方案,均是在2021年9月之前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文某有权参与这两次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
2022年1月18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蓝田街道某社区5组向文某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26929元。
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一审:李林俊
二审:罗霞
三审:万朝晖
责编:陈佳婧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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