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应具有事实依据——某安装工程公司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湖南住建   2022-06-13 09:17:08

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某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以原告在某浮雕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原设计图纸施工为由,作出责令原告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所作行政处罚认定原告在安装施工过程中,未经过发包方认可,擅自变更原设计图纸施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法院认为,被告所作行政处罚缺乏相关的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当,再审判决予以撤销。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即原告是否存在擅自更改图纸的行为?

综合本案证据,能够证实项目初期,经测绘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测量后,认为若按原设计图纸安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发包方函告原告,要求其在变更图纸后施工。后经发包方、设计单位、监理公司、质监站及施工单位(本案原告)等多次召开现场会、变更专题会和图纸会审会(形成多份会议纪要),设计单位根据施工实际状况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二次修改并进行图纸变更审查,原告按修改后图纸施工至竣工。被告没有考虑到案涉工程图纸的变更修改情况,机械地认为原告没有按照招标时提供的图纸(即修改前的图纸)施工,即构成不按图施工,并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被告作出案涉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不清,因此,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由于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和惩戒性,是对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否定,本质系不利于相对人的行为,故在实施该行为时,行政机关不仅要遵循法定程序,还要符合事实清楚、目的正当等实质要件。

关于行政处罚应具有事实依据,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全面调查、核实违法事实。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拟作出行政处罚时,全面调查的内容不仅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也应包括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必要时还需结合第三方机构的鉴定或检测结果来认定案件事实。二是,在认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审慎把握对相对人的量罚尺度,确保事实清楚、量罚适当。综上,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依法作出适当制裁或惩戒时,应把握行政处罚目的正当性,进而使所作行政处罚全面符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编:张云龙

来源:湖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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