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智库丨深化产教融合企业应更有担当作为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2-06-11 10:59:25

段泽孝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职业教育法》,涉及企业的条文从1996年版的14款增至35款,明确要求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奖励和税费优惠,进一步突出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功能与定位,对于促进企业更好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意义重大。

——企业应积极参与构建职业教育共同体,推动形成多元参与的职业教育生态。

企业与职业教育息息相关。一方面,企业是产业用人的重要主体。职业教育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为产业发展输送技能型人才。企业作为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是技能型人才就业的主要载体。新修订《职业教育法》更加突出就业导向,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规定不得设置条件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另一方面,企业是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主体。职业院校培养的技能型人才是否为产业所急需,企业最有发言权。新修订《职业教育法》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为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提供支持,愈发凸显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为此,企业应善于利用各种有利政策,与职业学校特别是高职院校建立深度合作关系。企业可通过打造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开放共享企业实习实训设施、与职业学校共建职业教育集团、与产业园区共建产教融合园区以及参与职业教师培养、职业教材编纂等方式深度介入职业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丰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形式中拓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广度与深度,推动形成多元参与的职业教育生态。

——企业应积极响应中国特色学徒制建设,探索制定技能人才需求端与供给端学徒岗位标准。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为企业响应中国特色学徒制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在探索建设现代学徒制过程中,已形成“校企双元育人、交互训教、岗位培养,学徒双重身份、工学交替、在岗成才”的基本模式。一方面,企业通过设立学徒岗位对职工进行培训,在挖掘员工潜力、提高员工适应企业升级和技术变迁能力的同时,可以从需求端角度助力廓清技能人才培养方向与目标;另一方面,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之一、技能人才供给端,可通过参与现代学徒制建设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大力培养真正符合产业需求的人才。

当前,中国特色学徒制尚处于起步与探索阶段,相关标准还不完善。鉴于此,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行业情况、地域情况以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通过对接国家职业技能相关标准和教育部门课程教学标准,探索职业、岗位、专业和课程相贯通的全流程标准,分别针对技能人才需求端和供给端制定学徒岗位标准,规范技能人才培养环节与流程,助力完善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标准体系。

——企业应积极支持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提升职业教育的认可度。

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职业教育低人一等”“职业学校不是好学校”等错误认知。这就需要我们在基础教育阶段传授必要的职业知识,使学生在面临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选择时,能够相对理性与从容做出选择。新修订《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较之基础教育阶段学校,许多企业在传授职业知识方面更具优势。

为此,企业应积极研究与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职业启蒙教育的合作机制与路径。一方面可以“引进来”,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提供职业体验机会和场所等方式,引导广大青少年走进企业、了解企业,感受职业技能的魅力;另一方面还要“走出去”,企业可主动对接基础教育阶段学校,通过开展企业家和技能大师、劳动模范等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进校园活动或其他切实可行的合作方式,让职业启蒙教育进入课堂。通过引导和支持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不断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

企业要在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发挥更大作用,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有效监督。一方面,各级政府应依法通过购买服务、奖励补贴、给予财政和土地政策支持、实施税费优惠等方式对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材开发、教学管理和学校建设,吸纳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另一方面,政府应依法将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通过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修订《职业教育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

(作者系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国家治理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特聘副研究员、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责编:周泽中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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