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联盟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6月15日起全省执行

周倜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2-06-01 18:06:33

湖南日报6月1日讯(通讯员 李娜 全媒体记者 周倜)今天,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省际联盟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我省与陕西等省(区、市)组成省际联盟,开展了心脏起搏器集中带量采购、人工晶体带量采购到期接续带量联动工作,产生了中选结果,自6月15日起执行。一起来了解具体内容吧!

心脏起搏器集采预计一年可节约费用约0.53亿元,人工晶体集采预计一年可节约费用约0.9亿元

《通知》指出,采购主体(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全省范围内具备中选产品相关手术资质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其他具备相关手术资质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心脏起搏器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30日。采购协议一年一签,下一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一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按照我省协议采购量静态测算,预计一年可节约费用约0.53亿元。

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到期接续带量联动采购周期为1年,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采购周期内,如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带量联动中选价格,中选企业须在其他地区中选价格公布后15个工作主动申请价格联动。按照我省协议采购量静态测算,预计一年可节约费用约0.9亿元。

《通知》要求,6月13日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的交易系统内调整中选产品价格。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确保2022年6月15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5项主要任务,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通知》提出五方面主要任务。

(一)签订带量采购合同。本次采购任务量以各医疗机构前期填报的计划采购量为基数并根据集采中选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合同范本登录省采购平台“合同管理”查看),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带量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应在2022年7月15日前完成网上签订。

(二)保障产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应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要按照购销合同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中选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前期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确保产品配送到位。

(三)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选用中选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规格数量要求、未申报采购量、要求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在完成采购任务量的同时,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监测目录内挂网产品。

原则上心脏起搏器中选产品采购使用量不得低于本医疗机构同类别产品总采购使用量的70%,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采购使用量不得低于本医疗机构同类别产品总采购使用量的80%。

(四)加快货款拨付结算。为促进及时回款和在线支付结算等工作,签订购销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合同金额的50%,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本统筹区公立医疗机构医保专户预付医保基金,作为医疗机构向中选企业支付货款的周转金。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预付。医疗机构通过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中选产品,要严格执行回款要求,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切实降低中选产品交易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

(五)推进医保支付协同。采购周期内,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同企业全国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最低有效挂网价、实际交易价的低值在我省采购平台联动挂网,纳入监测目录管理。为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引导作用,在我省现行医保支付政策规定范围内,中选产品以中选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产品以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非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应事先告知患者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六)做好激励政策衔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因规范使用中选产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开展DRG/DIP方式付费的地区,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人力成本、耗材成本等变化,科学合理上调或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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