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发布《2022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湖南住建   2022-05-24 08:21:45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9号)要求,加大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地区的激励,我厅制定了《2022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度真抓实干

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01、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02、本办法激励对象是根据《通知》第二十项“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中,实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垃圾分类、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燃气设施建设和管理等)和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一项“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进城镇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工作”,由我厅按照本办法进行考评并上报省政府的市州、县市区。

03、激励对象按《通知》明确的两项分别考评。其中,第二十项按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两个版块考评计分;第二十一项按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三个版块考评计分。

各版块考评内容分专业评价、综合评价两个部分,满分100分,其中专业评价70分、综合评价30分。

04、考评工作采取省厅评选市州和市州推荐县市区、省厅复审确定的方式,按照整体考评与各版块工作表现突出相结合的办法评定。

05、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激励对象,市州不超过4个、县市区不超过10个。计分权重如下:

(一)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占60%)。按城市供水提质、城乡污水处理、城乡垃圾处理、黑臭水体治理、城镇燃气等方面工作的综合计算得分。

(二)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占40%)。按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上述两个版块单项排名第一的市州和县市区予以优先考虑。其他名单由两个版块得分乘以权重后相加,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

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06、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激励对象,市州不超过4个、县市区不超过10个。计分权重如下:

(一)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州评分占40%,县市区评分占50%)。按城镇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州评分占40%,县市区评分占50%)。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三)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占20%,该项工作只评选市州)。按装配式建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上述三个版块单项排名第一的市州,以及第一、第二版块单项排名第一的县市区予以优先考虑。其他名单由相应版块得分乘以权重后相加,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

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附件4和附件5。

07、同一市州或县市区多个版块(多项)工作进入激励推荐名单,不重复激励,取该市州或县市区排名第一或得分最高的版块为激励事项。

08、评选程序

(一)市州推荐。2022年12月15日前,由市州住建局(会同城管执法局或人居环境局)按照本办法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提出推荐名单(所辖县市区7个以上的市州,每项各推荐2个县市区;所辖县市区7个以下的市州,每项各推荐1个县市区)。所有县市区考评得分、考评佐证材料和推荐县市区名单及经市州政府同意后报送省厅。

县市区对市州推荐名单提出异议的,由市州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一并报送省厅。

(二)省厅评审。2022年12月30日前,厅办公室会同机关纪委、相关处室对市州进行考评,并对市州推荐县市区进行复审,按1:1.5比例提出拟初选名单,经厅党组会审议确定拟激励名单(8个市州、20个县市区)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09、市州、县市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激励对象推荐名单: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相关工作提出批评的;

(二)被党中央、国务院督查通报批评的;

(三)市州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以上较大(含两起)安全生产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因住建领域防控不力造成新冠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四)在工作中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在督查激励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0、省厅加强对激励事项相关工作的动态监督管理,结合业务性督查检查考核、“四不两直”检查等工作,收集计分数据并及时汇总;市州要参照省厅做法,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动态监督管理。

11、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的激励对象,提出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安排住房城乡建设相关专项资金中,按每个市(州)300万元、每个县市(区)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相关项目安排时优先考虑;

(三)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扬。

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张云龙

来源:湖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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