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季度,长沙5人被终生禁驾

全媒体记者 虢灿   三湘都市报   2022-04-29 16:07:07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程韫玉5人被终生禁驾,原因都与发生事故有关。为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推进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长沙市结合2022年一季度交通安全情况,向社会通报曝光一批交通违法集中的运输企业、终生禁驾人员及典型案例。

一、车辆平均违法排名靠前的货运、客运、出租车企业

(一)3月份货运企业车辆平均违法数前五名单

长沙志雄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平均违法次数1.75

湖南路泰物流有限公司  平均违法次数1.22

湖南灵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平均违法次数1.2

宁乡市周中辉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  平均违法次数1.2

湖南省星沙物流储运有限公司  平均违法次数1.16

(二)3月客运企业车辆平均违法数前三名单

浏阳市鑫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平均违法次数0.4

湖南晟畅客运有限公司  平均违法次数0.18

湖南阳光客运发展有限公司  平均违法次数0.14

湖南成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宁乡分公司  平均违法次数0.1

湖南龙骧橘子洲旅游服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平均违法次数0.1

(三)3月出租客运企业平均违法次数排名前五名单

湖南龙骧集团宁乡分公司  平均违法次数0.17

浏阳市天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平均违法次数0.16

湖南新里程运输服务公司宁乡分公司  平均违法次数0.16

湖南成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平均违法次数0.15

浏阳市金剑出租车有限公司  平均违法次数0.15

二、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2022年第一季度,长沙全市共有5人被终生禁驾。其中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的有2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的有3人。

三、严重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1、六座面包车超员百分之百

2022年3月3日19:59许,长沙县交警大队民警在长沙县黄花路开展夜间整治时查获一台牌照为豫Q597T8的全顺面包车,该车核载6人,民警检查时看到车厢内坐了7人,仔细检查发现车后排还躲着5人,共载12人。超过载人数达到百分之百。民警对驾驶人骆某宝(男,51岁)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将超员乘客转运,并依法对骆某宝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6分的处罚。

案例2、一错再错 男子涉嫌醉驾被查

2022年4月5日14时50分许,在开展时,驾驶人李某斌(男,58岁)驾驶一辆牌照为湘A8G**1D 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浏阳市沙市镇文光村路段时,被正在开展酒驾整治行动的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据查,2020年4月李某斌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浏阳市交警大队处罚过,去年6月份刚通过科目一考试恢复驾照。李某斌交代,他中午跟朋友在农庄吃饭时喝了几杯红酒,认为白天交警不会查酒驾,就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回家,谁知半路就被交警查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3、单位中型客车载人超员被罚

2022年3月27日9时53分许,某食品生产企业驾驶人彭某(男,36岁,持有A2驾驶证)驶牌照湘A8A**9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浏阳市北盛至工业园路段时被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查该车核载17人,实载25人,因驾驶运营客车以外的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违法行为,彭某被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案例4:违法变道遇上超速行驶 两车相撞

2022年3月30日11时50分,陶某佳(男,63岁)驾驶车牌号为湘A08**U的小型客车沿金洲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在行驶至创业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跨二车道掉头行驶,遇孟某军(男,52岁)驾驶车牌号为湘A01**9的小型客车在其左边车道后方同向行驶,因陶某佳驾车变更车道未依法让行,孟某军驾车超速行驶(限速60,实际行驶速度67.57km/h),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陶某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孟某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5、电动自行车闯红灯 负主要责任

2022年04月23日16时20分,曾某俊(男,20岁)骑电动自行车沿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古曲路口时,恰遇刘某宇(男,31岁)驾驶湘A7F**K小型客车沿古曲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曾某俊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曾某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刘某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经芙蓉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曾某俊负主要责任,刘某宇负次要责任。

案例6、女司机醉驾在小区门口撞车

2022年03月09日00时30分许,段某凡(女,33岁)醉酒后(经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 0毫克/100毫升)驾驶湘AJT**6小型桥车沿长沙市万家丽路东方新城路段由东往西倒车至小区交叉路口时,恰遇盘某某(男,33  岁)将湘A50**U小型轿车停放在此。因段某凡醉酒驾驶机动车,加之其倒车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情况,致使所驾车右后侧与湘A50**U车辆左前侧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此事故中,段某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倒车时未确保后方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放的唯一过错方,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除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外,段某凡还因涉嫌危险驾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孙燕飞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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