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7 11:00:32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闻令而动、迅疾响应,科学筹划、精心组织,重拳出击、严管重罚,查办了一批有重大震慑力、重大影响力的大案要案。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长沙市卓而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7月1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监测、现场检查、投诉回访、举报梳理、数据分析、归类甄别”等手段,发现长沙市卓而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百度、搜狗、美团、新氧APP等平台发布违法医疗服务广告,当事人宣称的“生物材料”与实际使用“生物玻璃骨填充材料”“玻尿酸”“肉毒素”开展医疗美容的记录完全不符,其医务人员和使用的医疗设备完全不具备提取和制备“干细胞”的医疗技术。经调查核实,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该公司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违法所得共计106.2498万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所得金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局函《关于加强干细胞广告监管的工作提示》等有关要求,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益阳市厨王盛宴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1年5月14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局线索通报,对益阳市厨王盛宴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明确标志的场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食品。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进行加工的297件进口“丹麦皇冠”冻猪肚货值金额为5.94万元;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7件进口“Offal Exp”肉类货值金额629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对超过保质期未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明确标志的场所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给予警告;没收297件超过保质期的“丹麦皇冠”冻猪肚,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59.4万元;没收7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Offal Exp”肉类,处罚款10万元,合计罚款69.4万元。

3.湖南腾马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UC浏览器平台发布未经审核的医疗广告案

2021年3月18日,根据央视3.15晚会通报的线索,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腾马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为长沙长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岱高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等11家医疗服务机构在UC浏览器平台上发布了未经审查的广告内容。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承认了在UC浏览器平台上发布了未经审查的医疗服务广告的违法行为,并获取相关广告信息技术服务费共5.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5.1万元,并处罚款10.2万元,合计15.3万元。

4.株洲县渌滨大米厂虚假标注产地制售大米案

2021年3月16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株洲县渌滨大米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用标注有“监利天宇米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公安县三袁里米业有限公司”“泰国香米”等内容的包装袋加工生产大米。经调查核实,该厂2020年1月起从他处购进标注“泰国香米”的编织包装袋灌装本厂加工的大米进行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已销售上述虚假标注的“泰国香米”货值金额共计9.008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泰国香米”43包、“泰国香米”包装袋975个予以销毁;处罚款76.5748万元。

5.湖南湘汇食品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1年3月10日,接到群众举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湘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其冷库和生产车间解冻池旁发现过期的“冻猪肚570kg(生产日期20190122,保质期两年)、“樱桃谷瘦肉冻鸭”620kg(生产日期20191016,保质期12个月);在成品库内发现使用上述过期原料生产的成品“茶油谷鸭”60包,成品“青椒猪肚”100包。经调查核实,涉案货值金额10240元,违法所得2390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原材料和使用过期原材料生产的“茶油谷鸭”和“青椒猪肚”成品;没收违法所得2390元;处罚款17.408万元。

6.湘潭恒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28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民警对湘潭市华宇大酒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湘潭恒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正在举办苏州微拍五福临门财富论坛会。经调查核实,本次会议内容为推广苏州微拍五福临门资产包“合法、暴利、不伤人脉”,推介苏州微拍“触发式除权,分红式填权”的经营模式,从资金安全、稳赚不赔、投资性收益复利倍增带来经济效益、资产升值收益预估分析和红利等方面做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7.长沙市天心区从亮服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5月14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天心区从亮服饰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标有“NIKE”注册商标的短T恤32件、短裤26件、长裤12件、鞋子4双;标有“adidas”注册商标的短T恤15件、鞋子2双。经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鉴别,结论为“标有adidas商标的所涉产品是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鉴别,结论为“标有NIKE商标的商品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商品的合法来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共1490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6万元。

8.汪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1年1月7日,接群众举报,称本人通过手机中的今日头条APP广告链接,以800元/瓶的价格从网上购买的贵州茅台酒16件(6瓶/件)涉嫌假冒,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存放上述产品的新邵县恒广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上述产品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别,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对以汪某某为首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制售团伙进行抓捕。经调查核实,该团伙生产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违法所得共331.6286万元。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9.长沙和盛农产品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案

2021年4月29日,根据“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岳麓区卜蜂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销售标签为“樟树港辣椒”的辣椒。经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现场鉴别为假冒产品。经调查核实,长沙和盛农产品有限公司2021年4月1日起至4月29日,在未取得“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权利人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向岳麓区卜蜂超市有限公司等6家门店配送品名标称为“樟树港辣椒”的普通辣椒共643千克,销售金额共计959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供稿:执法稽查局)

责编:金原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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