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规范和加强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

  湖南住建   2021-11-29 08:31:10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建立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持续运行,充分发挥污染减排作用,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现就规范和加强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县域统筹,厂网一体、专业运维,职责明晰、制度完善,运行稳定、排放达标”的原则,县域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统一、厂网一体打包委托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单位运营管理,并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各县市区要制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运行维护监管考核办法,并指导运营责任单位编制运行维护方案,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应接尽接、应收必收”的要求,持续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逐步提高进水浓度。新建成项目一年内负荷率应达到50%,出水稳定达到设计排放标准。加强污泥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实现污泥规范化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机制健全,收费标准符合要求。

二、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一)加快验收调试,规范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加快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验收和运行调试,按照相关验收标准和规范要求,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规划设计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厂站,应按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要求管理,不得作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各县市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要制定处理设施和管网的运营管理方案,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运营管理方案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和居民生产生活规律,明确运行模式和运行管理目标;明确设施运营维护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合理配备运营维护管理人员;明确设备保养、维修周期及更新计划等;明确水质检测指标和频率;明确主要工艺参数的调控方案及应对水质水量变化、停电、洪涝、冰冻等应急措施;明确管网维护频率和维护标准,制定管网维护考核办法;明确污泥处理处置去向和联单管理流程,并按要求与处置接收单位签订协议。按“一厂一档”要求,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和监督检查台帐,确保设施运行管理到位。建立省、市、县、镇“四级联通、实时共享”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信息系统,对全省所有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智慧管理,并定期通报运行情况。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污泥处理处置记录台账和进出水水量、水质检测数据等保存不得少于5年,其中厂区应存放近12个月的数据记录,以备查阅。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后评估制度,对建成运行一年以上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后评估,结合乡镇排水专项规划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等文件和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排查污水处理设施的服务范围、服务人口、季节特征、居民生产生活特点、管网建设、设施运行、污水收集和处理效果、水环境质量影响等实际情况,总结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运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优化建设运行方案,合理确定运行目标。后评估报告和运营管理方案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后,可作为建设运行绩效考核和污水处理付费的参考依据。

(二)完善收集管网,加强管网运行维护。

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要按照“应接尽接、应收尽收”的要求,持续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做好人口密集区域的排水户纳管工作,重点是机关、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小区、垃圾中转站、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美容美发店、洗车场、洗浴店和公共厕所等场所的污水集中收集处理。长江、洞庭湖和湘资沅澧干流沿岸乡镇要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提高污水收集率,逐步消除管网空白区。各地应建立排水户管理制度,核查排水户信息,接户管建设信息应录入湖南省乡镇污水治理信息系统。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直排环境。

各地应参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相关要求,明确管道、检查井和排放口等部位的巡查周期和维护要求,每年对排水管网系统性运维管理不少于2次,及时解决管网淤堵、损坏、泄漏、溢流等问题,提高设施维护管理水平,确保设施有效运行。统筹规划乡镇房屋和市政设施建设的时序和位置,避免对已建成管网造成损坏。

县市区要依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数量、供(用)水量、化粪池安装和运行数量、管网接户数量等,调查居民化粪池出口和污水处理设施进口COD浓度变化情况,定期核算污水处理率和负荷率。在化粪池普及率较高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连续3个月实际进水量小于设计水量的50%、进水COD浓度低于60毫克/升时,应组织开展系统排查分析,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运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COD浓度高于300毫克/升时,应对相关工业企业、小作坊等加强排查管理,确保接入的污水符合要求。

乡镇非生活污水采取有效预处理措施处理,经行业主管部门及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接入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排污单位应定期向排污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三)强化跟踪管理,妥善做好污泥消纳处理。各地应统筹规划建设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相配套的区域性污泥处置设施,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运营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实现污泥减量、稳定、无害化处置,避免二次污染。污泥泥质应达到卫生填埋、园林绿化、土地改良等污泥处置标准。应做好污泥去向及最终消纳地点的记录,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定期报告。

(四)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各地应指导督促运营责任单位建立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巡检、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人员考核培训、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熟练掌握处理工艺、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要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厂区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和卫生防护用品,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计划性设备大修、检修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制定检修方案,并提前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实施。遇紧急情况停运时,应立即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强化绩效考核

(一)做好化验检测。各地应采取集中建设水质化验中心、依托县以上污水处理厂化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方式,健全水质取样、化验检测、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做好在线监测和实验室化验数据对比。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应妥善保管,并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因地制宜,逐步推进日处理规模500立方米(含)以上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在线监测,并接入湖南省乡镇污水治理信息系统。

(二)严格考核标准。各地要严格制定乡镇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考核标准,根据在线监测、化验室数据及相关运营管理情况,将污水处理率、污水收集率、进水COD浓度、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出厂水质综合达标率、稳定运行率、污泥规范化处理率、主要污染物减排率和减排量等9项指标,作为运营绩效考核和按效付费的主要依据。

(三)落实绩效付费。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制定付费标准。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约定为基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绩效评价综合考核结果,定期支付污水处理费用。

(四)加强诚信管理。鼓励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依法依规推进乡镇污水治理的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披露。

四、强化经费保障

(一)落实财政预算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由政府承担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县市区安排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财政预算情况进行调度。

(二)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要求,全面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按照居民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2元的最低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鼓励探索实施简便易行、灵活多样、群众接受的按户定额收费方式收取污水处理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责任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责任,安排运行经费,确保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负责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的指导监督,应加强日常运行监管;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应加强对在线监测系统应用的指导管理,加大对超标排放、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做好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统筹保障;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建立和动态调整工作。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能,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新建房屋污水接入污水管网的管理,在开展“改厨改厕”等工作时一并将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并积极协调支持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责任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设施和管网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强化督导考核。省级建立跟踪督查和目标管理制度,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纳入省级对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乡村振兴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真抓实干激励、生态市(县、区)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三)引导公众参与。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动群众,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环境污染的氛围和合力。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8日。

责编:张云龙

来源:湖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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