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图省事,惹大事!私设暗管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

  湖南生态环境   2021-06-09 14:55:42

为图省事

私设暗管向外环境排放废水

重金属污染物严重超标 涉嫌污染环境罪

本是举手之劳便可规避的小事

最后却锒铛入狱

当引以为戒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日晚18时,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执法人员于对湖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夜间巡查,发现该公司将镀铬车间未经处理的压滤废水利用PVC管道排放至雨水沟渠,并通过雨水沟渠排向雨水管网。执法人员立即对排放至雨水沟渠的废水采样并送检。经检测,送检的生产废水重金属污染物严重超标,其中总铬含量为932mg/L(标准为1.5mg/L)、总锌含量为310mg/L(标准为2.0 mg/L)、总铜含量为11.1 mg/L(标准为0.5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限值的620倍、154倍、21.2倍。

执法人员正在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

经调查,镀铬车间班长兼废水处理员吴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吴某某负责车间电镀工序和废水处理时,发现压滤机滤布损坏无法起到过滤作用,其为省事未按正规操作规程停止设备并更换滤布后再处理废水,而是直接从压滤机出水管处私接两根PVC管,将未经过滤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往厂区的雨水沟渠,再由雨水沟渠流入外环境。

2020年7月27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湖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镀铬车间班长兼废水处理员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吴某某服判未上诉。

 【法律依据】

该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同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对该公司偷排废水的作案工具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启动侦查

 【法律宣传和震慑效应】

本案是浏阳市近年来首例水污染涉刑事案件,对全市高能耗、重污染企业起到了宣传教育、引导和震慑作用。( 张敏 李杉

责编:肖静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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