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发布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办法和标准

  湖南住建   2021-04-01 09:03:45

今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办法》《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创建和管理。

各设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创建和管理,充分发挥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建设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全省城镇人居环境水平,我厅组织修订完成了《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办法》《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湘建城〔2014〕181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01

为加强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发挥创建工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增强普惠民生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02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03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04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由城市(县城)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评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0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专家库,开展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相关指导、评审和复查工作。专家库成员包括园林、市政、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

06

申报条件包括:以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创建工作方案、分年度实施计划,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向社会公示且实施1年以上;对照湖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自评合格。

07

由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在申报年的6月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报申请。申报城市(县城)因特殊原因退出申报,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书面说明。

三章 评审

08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09

城市(县城)园林绿化遥感调查与测评由申报城市(县城)委托有专业技术实力的单位,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相关标准文件开展。

10

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区城市以外的申报城市(县城)进行初审,在评审年的3月30日前提交对申报城市(县城)创建工作方案、分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实施情况的书面评估报告和经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

1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确定需实地核查的重点遥感图斑;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城市(县城)进行通报,取消其申报资格。

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申报城市(县城)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并在评审年的6月30日前提交终稿。

12

经材料审查合格的城市(县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人的奇数位专家,成立实地考查专家组,进行全面考查赋分。

实地考查主要通过资料查阅、现场踏查和座谈交流,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主要针对重点遥感图斑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被考查城市(县城)应在考查组抵达至少两天之前,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专家组需在考查完成后一周内,将经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实地考查书面意见、赋分表和重点遥感图斑核查情况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实地考查情况,对申报城市(县城)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核查后,提出综合评定意见。通过综合评定的城市(县城),原则上应满足湖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的全部否决项达标,且总分达到85分以上。

第四章 公示与命名

14

综合评定通过的城市(县城),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提名公示。

公示期间的举报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调查核实。对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申报城市(县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提名城市(县城)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并予以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16

已获命名的城市(县城)应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维护、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7

各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县城)自查的基础上,对照湖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每3年开展一次普查,形成普查报告,并将普查结果进行打分和排名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普查报告应重点反映城市(县城)近3年工作取得的进展、存在问题及原因。

1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普查结果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核查。国家园林城市系列复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

19

复查不达标的城市(县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核查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反馈所在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抄送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由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督促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一年。

2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已按复查意见和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城市(县城)组织复核。

复核达标的城市(县城)保留其称号;复核不达标的城市(县城),可申请延期整改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放弃整改的城市(县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

21

已获命名的城市(县城)进行撤县设市、撤县设区等行政区划调整的,原则上应在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后1年内,由调整后所在的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相应称号撤销、更改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原称号自动失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请称号撤销、更改的城市(县城)组织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公布相关结果。由“湖南省园林县城”更名为“湖南省园林城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还需参照申报评审程序进行考查评审。

22

已获命名的城市(县城)应建立健全智慧园林管理体系,推进相关信息的及时更新、逐级上报、实时共享,逐步实现省、市、县信息管理一体化。

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评

基础资料内容与要求

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标准

责编:张云龙

来源:湖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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