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 2020-03-17 16:55:34
原标题:房主隐瞒信息售房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拿到不动产权急着卖房,受限购政策影响无法过户,中介承担连带责任
房子刚刚拿到不动产权证,长沙的肖先生就想把房子卖了。袁先生通过中介新环境公司看中了这套房源,总价95万元,签合同后交了5万元定金。然而一等再等,袁先生发现这套房子却一直无法过户。原来,2017年长沙出台了“9·23”限购政策,购买二手房需要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三年才可以交易,肖先生的房子至今仍不可交易。
无奈之下,袁先生只能起诉肖先生和新环境。日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子。
买房后房屋迟迟无法过户
2017年,肖先生将自己在岳麓区的一套房子交给了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对外出售。袁先生在当时具备购房资格,刚好相中了肖先生的这套房子。
2018年5月3日,袁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肖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新环境公司、新环境公司门店红木大道服务部在新环境公司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肖先生自愿将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的房屋出售给袁先生,该房屋转让时所属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该房屋现已抵押给建设银行,抵押金额为23万元整,由肖先生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前解除抵押。
双方确认该房屋的总售价为950800元,按购房定金+购房款+交房尾款的方式付款。袁先生于2018年5月3日支付肖先生购房定金5万元,袁先生应在产权过户进窗后缴税前支付肖先生购房款900800元。
同日,袁先生的委托代理人签署《购房资质承诺书》,承诺自身及家庭能够符合购房资质,若因本人不具备购房资质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履行,自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肖先生的委托代理人也签订《房屋出售资质承诺书》,保证出售的商品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如因本人房屋不符合过户条件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履行,自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到了2018年5月31日约定过户的日子,这套房子却迟迟没有过户成功。
辩称政策导致无法过户不违约
原来,肖先生的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发证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2017年9月24日,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发《关于落实“9·23”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本市购买的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预告登记证明),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第三条规定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其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连续缴纳满24个月方可取得购房资格。也就是说,肖先生的房子至今仍然不可以交易。
“我是基于对新环境公司专业能力的信任,新环境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将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推向市场并促进签订买卖合同,不能过户的责任应当由新环境公司承担。”肖先生提出,限购政策是房屋无法过户交易的根本原因,房屋不能过户不构成违约,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如因政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肖先生将5万元定金退还袁先生后,此合同自行解除,四方互不违约”。
中介、房主均被判赔偿
岳麓区法院审理认为,肖先生托代理人在签订涉案合同时签署《房屋出售资质承诺书》保证出售的商品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但涉案房屋至今尚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肖先生保证事项不实,且2018年5月31日过户时涉案房屋尚有抵押未注销,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履行,故肖先生应向袁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对袁先生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新环境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审查房屋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在房屋因政策原因未能过户的情况下,仍撮合原告及被告肖先生进行涉案房屋的买卖,对合同无法履行存在过错,故其对被告肖先生应双倍返还的定金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故判决上述《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肖先生向袁先生赔偿50000元,新环境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环境公司向袁先生退还购房定金50000元、居间服务费10000元。
记者:周凌如
责编:张云龙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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