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行政审批制度“加减法”有效治理违规收受红包礼金乱象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19-12-24 07:02:24

杨君武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标本兼治,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在各类公职人员中,行政管理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规收受红包礼金乱象的社会关注度甚高。这类乱象虽是“小腐败”或“微腐败”,但其败坏党风政风进而败坏社会风气的危害却非同小可。要通过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把一切行政审批行为关进制度“笼子”。

向行政管理人员违规发送红包礼金的主要目的包括求资金项目、求资质资格、求减税降费、求职位职务、求免责免罚等。而行政管理人员之所以有条件违规收受红包礼金,是因为他们掌握资金项目、资质资格等的审批权或核准权,掌握税费减免、职位职务、免责免罚等的建议权或决定权,且在行使这些权力时拥有一定裁量自由度,而又缺乏有力监督。为有效治理行政审批过程中违规收受红包礼金乱象,应着力做好行政审批制度“加减法”。

做好行政审批制度“减法”,尽可能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此处所谓做制度“减法”,就是通过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取消一切变相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尽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尽量压缩行政审批环节,尽量缩短行政审批时间,尽量降低行政审批裁量自由度,无条件取消于法无据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以最低成本为限收取行政审批费用。

坚决取消一切变相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切不受监督的权力皆倾向于腐败,审批权自不例外。较之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实质为于法无据的行政许可审批)规范性更低、随意性更大,因而滋生贪腐可能性更大。政府应坚决取消一切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搞变相保留。2016年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先后宣布已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某些地方政府依然变相保留若干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即名义上取消,但实际上转让给特定事业单位,并要求机构和个人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必须接受该事业单位的有偿审核、评估等。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程中,要坚决斩断政府部门与特定事业单位之间暗线利益联系,即政府部门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让给特定事业单位,后者或主动或被动暗中回报前者以种种利益。

尽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在取消一切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为进一步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还需通过撤、并、转尽量减少。许多资质资格审批可撤销,而交给社会或市场。许多资金项目审批可合并,其类别可合并,或其执行机构可合并。还有一些资金项目和资质资格审批,可由前置审批转为后置监管或事后奖补。与市场经济要求相比,与民众期望相比,我国各级政府现有行政审批事项依然有大量缩减的必要和可能。要像2018年国务院工作报告所承诺那样:清理民众和企业办事所需各类证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者一律取消;各类证明能减尽减,能合则合。

尽量压缩行政审批环节。在尽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后,确有必要、实在不能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量压缩审批环节。因为审批环节愈多,权力寻租机会也就愈多。而且,审批环节愈多,机构或个人办事的时间成本也就愈大。以往那种批一个项目要盖数十个部门公章的见怪不怪现象要坚决杜绝。要像2018年国务院工作报告所承诺那样:力争实现机构或个人到政府部门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湖南正在大力推行的“一件事一次办”,也有助于压缩行政审批环节。

尽量缩短行政审批时间。在尽量压缩行政审批环节后,环节无法压缩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量缩短审批时间,减少机构和个人等待时间,避免错失大好时机特别是大好商机。对实在无法缩短办理时间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实行限时办结制,明确限定最长办理期;逾期不办,视为自动批准,若造成可验证损失,申办人可申请行政赔偿,有关办事者和领导者应被追责。

尽量降低行政审批裁量自由度。在对行政审批实施上述三个“尽量”后,还要尽量降低其裁量自由度。自由裁量原本是衡平砝码,但在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执行过程中却往往沦为贪腐渊薮。目前我国各级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虽大多有规可依,但相关规章往往比较笼统空泛,不够具体细致,存在可操控空间和可钻营漏洞。因此,各级政府应就每一类行政审批事项制定更具体更细致规章,全面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不留死角盲区和明显漏洞,尽可能降低行政审批裁量自由度。

无条件取消于法无据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在尽量降低行政审批裁量自由度后,接下来要清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凡于法无据的收费项目,应无条件取消。要对全部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每两年做一次合法性“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一律当即终止。行政审批收费于法有据,此乃依法行政基本要求。

以最低成本为限收取行政审批费用。政府部门收取于法有据的行政审批费用,应以最低成本为限,不应心存通过收费谋利发财、赚取奖金福利的想法。最低成本核算范围应有明确规定,一般仅限工本费、必要材料费、必要检验费、第三方服务费。此外,既然确定最低收费标准,就不能搞选择性收费,如对一些申办者收费对另一些申办者免费,或对一些申办者足额收费对另一些申办者减少收费。选择性收费,像选择性执法一样,是贪腐温床。

上述制度层层推进,可一圈一圈逐步压缩行政审批者的可能贪腐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不能贪腐”的问题。

做好行政审批制度“加法”,尽可能加强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

此处所谓做制度“加法”,就是通过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或健全不违规承诺制、连带责任制、要务全程录像制、违规处分累进制、严重违规黑名单制、审批结果全面公示制、举报激励制等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多层次全方位监督,加大对行政审批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不违规承诺制。可要求厅局级及以下行政管理人员每年签署不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规收送红包礼金承诺书。践行承诺情况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级。践行承诺情况可与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等挂钩。

连带责任制。可要求行政管理人员管好自己配偶、直系亲属和特定关系人不违规收受红包礼金。规定若他们在此方面未能管好自己配偶、直系亲属和特定关系人,且不及时适当处理,甚或包庇纵容,则视同本人违规,应负连带责任。

要务全程录像制。政府部门办理重要行政审批事项,应全程录像。这既可部分防止暗箱操作,也可为追查责任提供可靠依据。

违规处分累进制。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对行政管理人员违规收受红包礼金处分力度,提升违规成本,依据违规次数多少和每次情节轻重,累进处分,等级可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级、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可入刑者移送司法机关。

严重违规黑名单制。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可建立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严重违规收受红包礼金黑名单,并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公安司法系统、组织人事系统中共享该黑名单,让严重违规者在未来公职生涯中付出代价。此处所云严重违规,意指可给予记大过及以上等级处分的一次或累计多次违规收受红包礼金行为。

审批结果全面公示制。政府部门应通过官网及时、真实、完整公布一切行政审批结果的不涉密信息,并适当设置异议期,受理并反馈网上投诉和举报。

举报激励制。纪检监察部门应明文规定,鼓励机构和个人以来访、信函、电话、电邮、网聊、微信等方式举报行政管理人员违规收受红包礼金行为,查实后对无过错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有轻微过错举报者免于追究责任,对有严重过错举报者减轻其责任,对要案举报者在不违背本人意愿前提下予以公开表彰。

上述制度涉及行政管理人员自我监督、行政机构内部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多种监督,一层一层扩大对行政审批者的监督范围,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不敢贪腐”问题。

若行政审批“减法”类制度和“加法”类制度彼此配合、相向用力,则治理行政管理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规收受红包礼金乱象的显著成效可期。

(作者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民盟湖南省委副主委,全国政协委员)

责编:曾璇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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