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未成年人受交通事故伤害最多 长沙交警的这份报告你该看下

  新湖南客户端   2019-05-31 13:54:03

新湖南客户端5月31日讯(记者 王为薇 通讯员 肖强)今天,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了一份2018年以来全市发生的涉16岁以下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报告。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这份报告值得家长和孩子们看看。你知道吗,在长沙,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致未成年人死亡的比例最高,1-6岁的未成年人受交通事故伤害最多。而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多因违反信号指示横路、不系安全带或戴安全头盔、独自通行、骑摩托车等监护不当和疏于管教导致。

据统计,2018年1月1日以来,长沙发生涉未成年的交通事故占全部事故的7.99%,事故所致未成年人受伤数占比 7.80 %、死亡数占4.27 %。

农村地区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多,占全市总量的58.97%。以4区县市的宁乡市、浏阳市、长沙县较为突出。

上午、下午和上半夜的时段是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多,尤以10至12时、15时至17时、18时至20时突出。

未成年人死亡的交通方式主要以步行、乘坐小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者居多,分别占死亡总人数的45.95%,16.22%、12.16%、6.46%;而骑行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死亡的也分别占到了2.7%、1.35%。在驾、乘摩托车交通方式中,男孩骑摩托车、女孩乘摩托车伤害突出。男孩骑摩托车死亡数、女孩乘坐摩托车死数各占驾乘摩托车伤害总量的30%。

1-6岁年龄段未成年人受交通事故伤害最多,占总量的63.51%;其次是7-9岁年龄段,占总量的18.92%;10岁以上最少,占总量的17.57%。

未成年人事故涉责比例高,在事故中有责任占53.9%,其中不按规定横路或不走人行道、无证驾驶、学龄前儿童无人监护等交通违法突出。不按规定横路或不走人行道占20.8%,无证驾驶摩托车7.7%,学龄前前儿童无人监护7.7%。

长沙交警表示,未成年人违反信号指示横路、不系安全带或戴安全头盔、独自通行、骑摩托车等监护不当和疏于管教,是导致交通事故伤害的主要原因。同时,监护人安全意识不足也是导致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同时,闯灯抢行、翻越护栏等易引发事故的交通违法禁而不绝,不系安全带、农村地区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安全防护的交通违法大量存在,甚至逃避、对抗安全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等等,均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和常识造成错误的误导,加之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常识教育普及不足,以致未成年人认识危险不足,避让危险能力不强,易受事故伤害。

长沙交警提醒,各部门应推进落实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目标考核,推进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提升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和文明素养。同时,长沙交警也将继续强化交通秩序管理,消除危险交通行为,并联动家、校,强化教育与随警执法。

典型案例:

1、2018年05月12日11时25分许,张某(14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孙某沿浏阳市文家市镇永丰村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李家组一弯道路段时,恰遇欧阳某驾驶赣J5A0**小型轿车相向行驶至此,由于张某驾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欧阳某驾车上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且遇紧急情况,措施不力,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张某、孙某受伤,后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本起事故中,由于张某某不按规定会车且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2018年02月16日20时55分许,张某某驾驶湘AH2U**号牌小型轿车,在宁乡市X107线沩山乡神舟宾馆(S327线23km+800m)地段,与周某(13岁)驾驶并搭乘周某某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向碰撞后,又与陈某驾驶的湘AG53**号牌小型轿车发生二次碰撞,造成摩托车搭乘人员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本起事故中,由于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3、2018年04月18日14时01分,胡某(14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07长沙县春华镇距开元大道路口以西20米路段70公里处,遇聂某某驾驶湘AF6K**小型客车同向在前行驶的,因胡某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致使摩托车追尾前车失控摔向左侧车道,被同向行驶过来龙某某所驾驶的赣CQ29**重型货车碾压,造成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聂某某以为与此次事故没有关系,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在本起事故中,由于胡某某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且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4、2019年1月17日17时30分许,李某驾驶湘AZ9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长沙市高新区谷苑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和馨园路段时,恰遇行人张某某(15岁)在此处由南往北跑着横过道路,由于张某某在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导致湘AZ97**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本起事故中,由于张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5、2018年6月29日8时50分许,朱某某驾驶湘AOS2**中型专用校车沿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坪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合村罗头湾组地段停车搭载两名学生后,起步欲往南行驶时,恰遇幼儿彭某某(4岁)在该地段车前由东往西跑步横过道路欲搭乘该校车。朱某某驾车右前部碰倒彭宇轩后右前轮又碾压其身体,造成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在本起事故中,由于彭某某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且没有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责编:刘颖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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