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湖南日报   2019-04-26 09:43:32

湖南日报4月25日讯(记者 陈鸿飞 通讯员 陆元连 谭丹丹 王进军)今天,记者从衡南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衡南县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自去年10月7日起,被告人刘某平未依法办理林地用地许可证,擅自雇佣并指挥李某福使用挖机,挖毁马家坳进口处高处山坡及公路右侧转弯处的山体用于堆放水泥涵管。经鉴定,被告人刘某平占用衡南县云集镇车江片区大桥社区刘家组马家坳皂林地面积为9.35亩。其中,国家公益防护林面积9.12亩,其它林地面积0.23亩;所占用的林地己改变林地原貌。涉案林地复绿费用785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平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其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平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时对公诉指控事实也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在明知未办理用地许可的情况下,为一己私利,毁损国家级公益林,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系初犯、偶犯,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向衡南县人民检察院缴纳林地复绿费7854元,由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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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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