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不能让开发商的“自我揭发”得逞

  潇湘晨报   2018-09-11 09:39:03

不久前,西安一开发商以其无证销售为由,在商品房售出两年后,将12名业主相继告上法庭,诉求购房合同无效胜诉。最近,西安另一开发商有样学样,自己揭发自己,申请合同无效,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试图把卖了8年的房子收回去。(9月10日《都市快报》)

无良开发商搞出自我揭发的伎俩,意图再明显不过,就是要通过这样的手段,把当年“便宜”卖了的房子,以如今的高价再卖一遍,把本属于购房者的几倍房价涨幅,吃到自己嘴里。奇怪的是,这种并不高明甚至堪称赤裸裸的诡计,居然能够赢得官司的胜诉,进而引来眼红跟风者有样学样,都去试图把卖了几年的房子收回去。

无证销售也好,违章建筑也罢,明明是自己欺诈消费者,换来的结果却是“合同无效”,自己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购房者没有赔偿只有倒霉,为何会有这等怪事呢?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2条规定,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的销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之前胜诉的西安开发商,正是利用的这一条款。

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其中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指出,法院要通过案件的审理引导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各级法院要慎用合同无效,防止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助长有违诚信原则的恶意毁约。

开发商玩自我揭发收房重卖吃差价,这种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诡计,本不应该得逞;然而,居然真就有无良开发商玩成功了。这不是无良开发商太坏,而是相关判决没有让人看到公平正义。开发商如果明知无证或者明知违建,却依旧把房子卖给购房者,那这就不仅仅是合同有没有效的事情,而是典型的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自我揭发违法欺诈,居然只换来一个合同无效,哪能这么便宜,三倍赔偿呢?

违法作恶者得利,无辜购房者倒霉,这种事儿可不能再继续上演,更不容争相效仿。

舒圣祥(安徽职员)

责编:张云龙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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