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达美酱油“撕下”仿冒者包装

  中国工商报网   2016-11-02 17:07:33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作出裁定,驳回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这意味着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之后,以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的获胜告终。

2004年,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善针对味极鲜瓶贴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随后,经孙德善许可,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取得该专利的使用权。同年,该公司发现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嘉兰味极鲜酱油使用了与其味极鲜酱油相近似的包装、装潢,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结果,随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获支持。于是,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味达美味极鲜酱油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客观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味达美味极鲜酱油属于知名商品并无不当。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在味达美味极鲜酱油上使用的标贴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其包装、装潢已具有显著识别性,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其涉案标贴已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并无不当,并据此驳回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责编:娄歆月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