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7”涉黑专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0-05-12 17:40:47


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7.17”涉黑专案作出终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扫黑除恶,一网打尽

自2013年以来,“7.17”重大涉黑案主犯谭某旭纠集苏某、雷某军等实施故意伤害妨碍公务等数十次严重暴力违法犯罪活动,至2017年1月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谭某旭为组织、领导者,苏某、雷某军、张某辉、张某、刘某成、张某、李某、张某、侯某程、肖某杰为积极参加者,李某华、刘某、杨某辉、邓某、黄某明、雷某、王某、雷某为、肖某佳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及组织成员经常在郴州城区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诬告陷害、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系黑社会性质组织。

当庭宣判

2019年12月17日至20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7.17”涉黑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对被告人谭某旭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诬告陷害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等13项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苏某、雷某军、张某辉等19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十六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继续追缴被告人谭某旭、邓某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谭某旭等20人通过违法犯罪及其它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孳息,上缴国库。

“7·17”涉黑案苏仙区法院当庭宣判!“黑老大”被判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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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仙区人民法院

责编:侯淞耀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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