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善治”|同村邻里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解
高洋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6日讯(通讯员 高洋)近日,在江永县人民法院桃川人民法庭调解室内,随着一份调解协议的达成,原告周某明与被告周某强握手言和,一起因邻里口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生动展现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法庭的实践成效。

村道起争执,邻里闹上法庭
2026年9月29日深夜,桃川镇周棠村村民周某明与周某强因琐事发生争执,情绪激动之下,周某强动手殴打周某明,致其受伤住院治疗2天。江永县公安局依法对周某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双方在治安调解中始终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周某明遂诉至桃川法庭,要求周某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72.58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辨法析理,解开邻里心结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发现当事人是同村邻居,若简单一判了之,虽然能解决眼前的纠纷,却可能让两家积怨更深。法官没有急于开庭,而是分别与双方沟通,耐心倾听各自诉求,寻找矛盾化解的突破口。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周某强释明法理,殴打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法官结合案件实际,让周某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依法赔偿是应尽的责任。“都是一个村的,低头不见抬头见,事情解决了,今后还要相处。”另一边,法官也和周某明算“人情账”,劝导其换位思考,理性表达诉求。经过耐心沟通,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周某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表示愿意赔偿;周某明也作出适当让步。
握手言和,邻里重归于好
最终,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强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走出调解室时,两位昔日“对簿公堂”的同村人,在法官的见证下紧紧握住了手,一场险些让两家留下隔阂的邻里纠纷,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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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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