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断供起纠纷 悉心调解化心结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龙茂) 近日,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通过线上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房贷断供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年6月,李某、刘某因购房资金紧张,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等事项,同时约定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李某、刘某发放贷款36.8万元。后因开发商未能及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李某、刘某停止偿还按揭贷款。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于2026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二人一次性清偿剩余借款本息34.97万元,开发商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发现该案法律关系明晰,表面上是逾期还款,实际症结却在不动产权证办理。若不解开“办证”心结,双方矛盾难以平息。李某、刘某在外地,承办法官便通过线上调解平台组织三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你与开发商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的是借款合同,这是两份相互独立的合同。银行已经依约放款,你就应当信守承诺、按期还款。开发商没有协助办证,你可以依据购房合同向其主张权利,但不能因此终止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一边向李某、刘某释法明理,一边与某银行沟通调解方案,向开发商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开发商未按约定协助办证,同样构成对购房合同的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刘某一次性结清逾期款项1.1万元,开发商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某银行不再要求李某、刘某二人一次性提前清偿全部贷款,剩余贷款33.8万元继续按原合同约定于每月1日分期偿还。之后,李某、刘某取得购房发票并顺利办妥不动产权证,相关产权及抵押登记证明已移交银行。至此,这起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法官说法: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与银行之间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二者相互独立,分别受法律保护。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其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购房者应当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开发商未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并不当然免除购房者的还款义务,购房者不能以此对抗银行的还款请求权。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问题属于购房合同履行范畴,购房者应及时书面催告并固定证据,依据购房合同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要求继续履行办证义务,必要时提起诉讼。若确因失业、疾病等原因暂时还款困难,也应主动与银行沟通,申请延期还款或调整还款计划,而不是选择“断供”对抗,逾期还款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给今后贷款、消费等带来不便,得不偿失。

组稿:曾雨田

责编:雷孜研

一审:雷孜研

二审:曾雨田

三审:周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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