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54万!慈利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一起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年4月20日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慈利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78辆电动自行车存在改装鞍座等问题,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标准,该当事人曾在2025年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被慈利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本次属于再次违法,符合从重处罚裁量情形。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罚款54.12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与群众日常出行息息相关,鞍座等关键部件擅自改装会改变车辆原有安全参数,极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直接威胁群众出行安全,本案当事人在已经因同类产品质量问题受过行政处罚后,继续经营存在改装问题的电动自行车,主观违法情节较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彰显对电动自行车销售领域质量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在此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禁购进、销售擅自改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对车辆鞍座、电池、车架等关键部件私自改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守护群众出行安全,消费者选购电动自行车时,要仔细核对车辆实物与合格证信息是否一致,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

责编:田锐

一审:田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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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宁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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