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维修师傅取资料途中骑车摔伤,保险公司以“非上下班合理路线”拒赔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法院:属“预备性工作”,雇主责任险应赔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4日讯(通讯员 杨青)无固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白某,受公司指派取送资料途中发生意外摔伤,保险公司以事故并非发生在上下班合理路线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认定白某取资料属于从事与工作任务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判决保险公司向白某支付保险理赔款。

某家电经营部、某电器公司雇佣白某为家电安装人员。白某主要从事空调维修、安装工作,工具自带,根据公司指示做事,无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上下班时间,无需考勤,工资由某家电经营部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不缴纳社保。

2025年3月,某电器公司指示白某将空调安装及维修合同、发票等纸质资料送至博物馆。白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前往公司网点取资料途中摔倒受伤,住院治疗13天。2025年9月,白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进行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同年11月,白某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为九级伤残。

据悉,某家电经营部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单》,投保员工为白某一人。保单特别约定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保人员因从事被保险人所安排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特别约定第3条);本保单采用记名承保,可承保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事实用工人员等(特别约定第5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在保人员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下列标准赔偿:伤残: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后,依据国家及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工伤伤残赔偿标准计算,并在保单约定的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特别约定第9条)。

关于案涉事故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理赔情形,白某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白某诉至法院。

白某认为,其根据公司工作人员谈某微信指示送资料,在前往拿资料路上发生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则主张,白某系从朋友家出发前往公司网点取资料,事故并非发生在上下班合理路线及时间内,且系私人休闲活动后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不属于工伤事故,因此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理赔范围;白某与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而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保险公司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审理认为,白某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仅根据公司指示上门进行空调安装、维修等工作,工资由某家电经营部统计发放,非固定工资、未缴纳社保,故确认白某与某家电经营部、某电器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某家电经营部作为投保人,通过记名投保方式为白某投保雇主责任险,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白某此次事故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理赔范围,法院认为,白某作为记名雇员已年满60周岁,结合其从事家电涉高作业人员的职业类别及保单特别约定第5条可承保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等,应推定保险公司明知白某与某家电经营部、某电器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影响保险责任成立,保险公司抗辩称应先申请劳动仲裁,法院不予采纳。

公司曾安排白某在博物馆进行空调维修工作,后指示其将合同、发票等资料送至博物馆,此安排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白某工作无固定场所和时间,依公司指示完成具体任务,其前往公司“拿资料”的过程不能单纯认定为“上班途中”,而应与后续“送资料”一同视为“执行工作任务”,即“拿资料”过程属于从事与工作任务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白某在该预备性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无明显过错,符合保单特别约定第3条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规定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关于应采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的问题,根据保单特别约定第9条,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的九级伤残鉴定意见,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约定,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依法认定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各项费用共计272547.67元,均属保险公司承保理赔范围,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向白某理赔272547.67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灵活用工人员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其“执行工作任务”的认定不能简单套用传统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中关于合理路线、合理时间、非本人主要责任等限制条件。传统上下班途中受伤保护的是固定通勤活动,而灵活用工的工作任务通常表现为完成雇主指令的具体任务链条,判断重点在于该行为是否属于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前置、过程或后续环节,而非是否处于固定的上下班路线或时间。

本案中,白某受公司指派送取资料,前往领取资料是完成送资料任务的必要前置环节,属于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的预备性工作,与单纯上下班途中受伤存在本质区别,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应纳入雇主责任险理赔范围。

因此,对灵活用工人员的事故伤害认定应聚焦行为与工作任务的实质关联性,避免因形式上无固定场所、时间而将其排除在保障之外。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应结合灵活用工特点完善保险条款与用工管理,劳动者也应注意留存工作指令、行程记录等证据,以便准确界定事故性质、依法维权。

空调维修师傅取资料途中骑车摔伤,保险公司以“非上下班合理路线”拒赔

责编:罗诗苑

一审:张璇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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