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受伤谎称“在家摔伤”骗保,男子因诈骗罪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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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徐戎远
男子在工地务工摔伤入院,却谎称在家中摔伤,骗取医保基金六千余元,这一举动触犯了刑法。11月3日,记者从湘乡市人民法院获悉,男子因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五千元。法官提醒,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骗保绝非简单的“说法问题”,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
工地受伤,谎报家中摔伤骗取医保
刘富(化名)是某工地务工人员,他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随后被送入医院治疗,因此产生了一笔医疗费用。在办理缴费手续时,他向医保经办机构隐瞒其在工地务工受伤的事实,谎称自己“在家中不慎摔伤”,据此申报并领取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6537.77元。
医保部门在核查中发现该笔报销存在异常,依规将案件移送侦查。刘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湘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刘富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决其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医保能不能报,看费用法定承担主体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实践中不少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受伤属实、医疗费用真实发生,就可以走医保报销。实际上,伤情真实不等于费用可以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医保能不能报,判断标准不是有没有受伤、有没有花钱,而是这笔医疗费依法该由谁承担。
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刘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其医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第三人承担。被告人谎称在家摔伤,实质上是人为改变了这笔费用的法定负担主体,导致医保基金支出了依法本不应支出的款项,造成了公共财物的实际损失。
法官提醒:工伤维权注意留存证据
法官提醒,骗保涉及两层法律责任。在行政层面,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不能成为职工谎报工伤、骗取医保的理由。法律明确,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额承担赔偿费用。
务工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应第一时间向用人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要求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同步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件、工友证言、就医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事故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材料。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为工伤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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