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有罪推定、完善人身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拟作这些修改
三湘都市报
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主要包括7大方面内容。
草案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充实完善,其中包括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草案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禁止有罪推定。”
“草案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制度和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精神,进一步明确‘禁止有罪推定’,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说。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草案对此作出相应完善规定。
草案根据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践情况,增加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同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同时,草案加强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明确值班律师有了解案件情况、会见、阅卷等权利;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保证其至迟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人员等。
人身强制措施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草案聚焦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坚持确有必要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等相适应。
同时,草案明确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的定位,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由公安机关指定一个处所进行监视居住,而是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草案还完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明确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定期进行;完善羁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草案增加规定,羁押期限即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
草案明确规定,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有关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有因遭受犯罪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形的被害人,依法予以救助、帮助。
草案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草案明确,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特定情形下应当予以排除。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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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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