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0万的房,450万的税?上海老夫妻遗赠房产救人,却遇高额税费!如何让善款不“缩水”?
东方网
在上海徐汇区,有一对老夫妇
他们生前立下遗嘱
要捐出毕生积蓄与房产
救助先心病患儿
可受托基金会
在处置房产变现时遇到难题
房屋一旦先过户、再出售
就要缴纳高额税费
达房屋总价六七成
如何让老人的善意顺利落地?

据悉,杜英荣、陆苏英两位老人无儿无女,一辈子省吃俭用。生前,他们捐出了500余万元善款。
2018年,二老立下公证遗嘱,决定身故后捐出剩余全部存款和房产,用来救助贫困家庭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还指定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作为遗产受托人,管理处置遗产。

为了帮助老人实现心愿,公证处专门为老人设计了死后生效委托书,约定基金会在两位老人过世后,代他们直接出售房产,并将卖房房款提存至公证处,再定向划拨用于慈善救助。
2018年6月,杜英荣老人离世;2025年8月,91岁的陆苏英老人也走完一生。
老人离世后,公证处完成调查核实,向华侨基金会出具了遗嘱效力确认、遗产管理人资格两份公证书。经清点,老人生前留下一百多万元存款,以及一套位于徐汇区长桥街道、面积40余平米、市价300余万元的房产。如今,老人的存款已经完成提存,随时可以资助患病儿童。可这套承载着老人大爱的房子,却卡在了交易环节。

2026年,基金会拿着委托书、全套公证材料,打算按照遗愿出售这套房产,却被不动产登记部门告知:基金会不能直接代替已故老人卖房。
徐汇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解释说,依据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刻生效。且根据上海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规定,产权人去世后,房屋要对外出售,必须先完成继承确权,确认新的房屋权利人,完成转移登记之后,才能够办理出售过户。
也就是说,基金会想要卖掉这套房子,要先把房产过户登记到基金会名下,再对外出售。可一旦产权变更为基金会,机构处置房产就要参照企业标准计税,将产生一笔十分高昂的税费。
并非个例:近70%综合税负
参照企业主体计税
早在十多年前,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闵行区代表处就遭遇过一模一样的困境。
毕原鸿、毛怡夫妇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去世后捐赠房产帮扶困难学生。房屋过户至基金会名下后准备出售时,核算发现综合税费接近房屋总价70%。
同样是卖房,为什么基金会要承担如此沉重的税负?核心在于:慈善机构处置房产,参照企业主体计税,无法享受个人卖房的多项惠民政策。

这样算下来,毕原鸿、毛怡夫妇那套价值650万元的房产如果出售,光税费就要支付近460万元!这也让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闵行区代表处做出了暂不出售,用出租房屋的租金来做慈善的决定。

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闵行区代表处一样,面对高额税费,华侨基金会也迟迟无法做出卖房的决定,杜英荣、陆苏英两位老人的遗愿至今无法完全实现。
善意如何破局?
政策与法律实操的两难
为了让民间慈善的善意不被高额税费“缩水”,不少专家提出政策设想。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田志伟建议,可以建立公益机构白名单制度,对资质、信用良好的公益组织,在处置受赠资产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此外,也有民法学专家表示,虽然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本案中老人并没有设立继承人,而是委托基金会在过世后代为卖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民商法副教授李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74条,如果委托书当中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不因委托人死亡终止,这份委托书在老人去世之后依旧具备效力。
律师易非也认为,老人遗嘱的本意就是死后卖房,本质属于死后生效的委托代理。但现实的卡点在于:尽管实体法律上存在支撑,可由于此类情况较为少见,因此目前缺少配套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窗口对于产权人去世后房屋的处置路径只有“继承”这一条,缺少受理“产权人过世,受托人直接代为售房” 的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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