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冬季供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冬季供热是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事关千家万户冷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供热纠纷涉及广大热用户、供热企业、燃料供应商等多方主体,纠纷类型多元、矛盾季节性特征突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能源保供各项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供热相关纠纷,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筑牢冬季供热民生保障底线,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冬季供热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是从全国法院近年审结的供热相关纠纷案件中筛选提炼,覆盖违约超范围用热、私接管网违规用热、上游燃料保供违约、长期供热欠费等四类高发纠纷场景,裁判导向鲜明、规则清晰具体,兼具规则指引价值与治理示范意义,既为各地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裁判参考,也引导供热全链条市场主体恪守契约精神、依法诚信履约用热。
一是依法规制违规用热行为,维护供热资源公平利用秩序。供热资源具有公共民生属性,私接管网违规用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等行为,挤占公共供热容量、破坏管网水力平衡,不仅增加供热企业运营损耗,还会破坏区域供热平衡,影响周边用户用热质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在某热力公司与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准确划分供热质量瑕疵责任边界,认定供热不达标系用热方增加设施、违约超范围用热所致,判令用热方补足供热费用并支付违约金,明确因用热方自身违约用热造成室温不达标,不能减免付费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在合同核定范围内依规用热,划定依规用热的行为红线。在某热力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中,针对小区内多户私自接通供热设施违规用热的情形,依据合同约定判令责任主体补交欠付供热费用,对违规用热行为作出否定评价,以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在约定范围内规范用热,守护供热市场秩序公平稳定。
二是严守诚信原则,保障供热上游保供链条稳定畅通。供热工作时效性强、保供压力集中,供热季前煤炭等燃料储备充足是热源稳定、持续供热的基础前提,上游燃料供应履约情况直接关系民生保供大局。在某热力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煤炭采购合同纠纷案中,煤炭供应商经多次催告,在合理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供煤义务,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依法支持供热企业解除合同的主张,判令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金,弥补供热企业另行采购燃料产生的损失,保障供热企业及时补足燃料库存、守住热源底线,督促供热产业链上游主体强化民生责任意识,按期履约、诚信经营,维护煤炭等保暖保供能源供应链条。
三是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夯实民生供热经济基础。供热费用是供热企业管网运维、燃料采购、持续稳定供热的核心资金来源,长期欠费积案易造成供热企业资金回笼困难,影响冬季供热保障能力。在某供暖总公司与某装饰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系列案中,案涉欠费跨度长达18年,简单一判了之难以快速实现资金回笼。人民法院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纠纷实质化解。通过核对多年欠费凭证、推送类案裁判开展示范释法,联动供热主管部门、供热行业协会协同疏导,兼顾供热企业资金紧迫需求与债务人履行能力,促成双方达成以房抵债调解方案,并同步跟进执行过户流程,一次性化解陈年积欠热费纠纷,助力供热企业回笼供热费用保障稳定运营,夯实民生供热经济基础。
供热领域纠纷审理,一头连着供热企业可持续运营,一头连着民生民心冷暖。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兼顾供热公共服务属性与市场化运行规律,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涉供热纠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冬季保暖保供等民生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府院联动、多元解纷,引导供热各方友好协商、诚信履约,以高质量司法护航保暖保供工作平衡有序开展,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冬季供热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用热应当按照实际用热量补足供热费用——某热力公司与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规制违规用热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某热力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热力公司上游企业未依约履行供煤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热力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煤炭采购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助力供热企业稳定运营守护群众温暖过冬——某供暖总公司与某装饰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例一
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用热应当按照实际用热量补足供热费用
——某热力公司与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系某化工公司设立的分公司。2017年至2021年,某热力公司与某化工公司签订数份《城市供用热力合同》;2022年、2023年,又与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签订《城市供用热力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用热面积为3937.83平方米。2023年12月,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以油品库办公用房供热不达标为由申请检修。某热力公司现场排查确认,供热温度不达标系院内两座消防水罐擅自接入供热管网伴热,造成管网水力失衡所致。各方均认可该消防水罐用热不在合同约定供热范围内。因各方就消防水罐伴热产生的用热费用协商未果,某热力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2017年至2024年七个供热季消防水罐伴热系统用热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总用热量为9831.17吉焦。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消防水罐用热超出合同约定用热范围,用热方多年使用该伴热设施未向供热方如实告知,构成违约;某热力公司实际提供供热服务,用热方应当承担对应供热费用。据此,判决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支付相应的供热费用及违约金。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用热引发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供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供热双方应当恪守合同约定,在核定范围内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擅自增加用热设施、扩大用热负荷的违约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厘清供热质量瑕疵的归责边界,明确因用热方自身违规用热造成室温不达标,不能减免其付费义务,并应当根据实际用热量补足供热费用。该案裁判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用热,自觉履行交纳供热费用义务,维护供热市场正常秩序。
案例二
规制违规用热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
——某热力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某热力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供热协议,约定由某热力公司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小区提供供热服务,并明确约定某置业公司不得擅自增加、违规使用用热面积,否则应当补交相应供热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某置业公司承诺,小区住户供热费用由其统一收取后向某热力公司交纳。合同履行期间,某热力公司发现,案涉小区共计24户存在未经许可私自接通供热设施、违规用热的情形,其中包括某置业公司两处空置房及一处小区物业用房。后某热力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置业公司应补交供热费用66720.40元。诉讼过程中,部分用户自行结清欠费,最终尚欠供热费用19784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供热协议约定及某置业公司的承诺,擅自违规扩增用热面积产生的费用,应由某置业公司承担。据此,判决某置业公司向某热力公司支付剩余欠付供热费用19784元。本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规制违规用热、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供热资源具有公共民生属性,私自接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等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挤占公共供热资源、增加供热企业运营损耗,还会破坏区域供热平衡,损害广大用户的合法用热权益。本案对违规用热行为予以规制,依法判令违规用热方足额交纳供热费用,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供热市场环境,保护供热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供热平稳运行。
案例三
热力公司上游企业未依约履行供煤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某热力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煤炭采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热力公司为区域供热保障企业。2024年10月15日,某热力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约定某热力公司向某服务公司采购二类烟煤5000吨,合同总金额3856500元,合同订立后15日内完成全部供货与验收。合同签订后,某热力公司多次催告交货,某服务公司在合理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交货义务。为保障供热,某热力公司另行采购煤炭。后某热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由某服务公司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服务公司经多次催告,在合理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煤炭交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某热力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某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解除案涉煤炭采购合同,并由某服务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本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民生供热保障的煤炭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供热具有极强的季节性、时效性,供热季前煤炭储备是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关键环节。煤炭供应商拒不履约,容易造成供热企业燃料缺口,直接影响民生供热稳定。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某服务公司根本违约,判令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有利于弥补供热企业损失,提升供热企业持续稳定供热能力,引导供热上游相关市场主体恪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煤炭供应等合同义务,承担民生保障社会责任。
案例四
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助力供热企业稳定运营守护群众温暖过冬
——某供暖总公司与某装饰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装饰公司名下23套房产由某供暖总公司提供供热服务。自2005年起,某装饰公司长期拖欠基础热费,截至起诉时累计欠费时间长达18年,欠费金额241924.02元。某供暖总公司多次催交欠款,某装饰公司始终未予清偿。某供暖总公司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展涉民生案件立审执协调配合工作,围绕督促交费、保障供热稳定的目标分层推进纠纷实质性化解。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历年欠费单据,确认供热债权合法有效;推送同类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性诉讼引领作用,释明欠费的法律后果;联动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协会组织座谈,结合供热季临近、煤炭采购资金需求紧迫的实际,引导双方探寻可行的清偿方案。经多轮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2套房产抵债方式结清全部欠费,由某装饰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调解协议签署后,人民法院紧盯煤炭采购窗口期,持续跟进履约进度,同步联动执行部门,最终完成以房抵债手续,一次性结清全部供热欠费。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实质化解长期供热欠费纠纷的典型案例。冬季供热属于重大民生工程,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用是企业管网运维、燃料采购、持续稳定供热的主要资金来源。本案欠费跨度时间长,若简单一判了之,不利于供热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可能影响冬季供热保障。人民法院将调解整合进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通过证据核对、类案示范释法、多方联动协调,促成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清偿方案,一次性化解多年积欠的供热债务。本案探索了长期供热欠费的多元清偿路径,助力供热企业稳定运营,守护群众温暖过冬。
责编:张子仪
一审:王为薇
二审:刘文韬
三审:贺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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