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筑施工典型案例曝光

  新湖南客户端  

按照《株洲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我市建筑施工典型案例给予曝光。请各建筑施工企业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建筑施工在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基本案情。我局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湖南中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国网湖南株洲供电公司张家园服务站生产检修用房项目,存在屋面层脚手架连墙件整层缺失、外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两项重大事故隐患,项目负责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的规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株洲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对项目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建筑施工在建项目危大工程

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一)基本案情。我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湖南神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神华学府项目,现场自制扣件式操作平台(危大工程)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株洲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对项目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对项目技术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对湖南神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行政处罚的决定。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28日

责编:龙子怡

一审:龙子怡

二审:廖义刚

三审:周小雷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