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发布两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桑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近日,桑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两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涉及进货查验缺失和食品贮存不规范两类违法行为,旨在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某厨妹大碗饭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6年4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原料的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现场也不能提供进销货台账。经查,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既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合格证明,也未索取并留存进货票据,仅有供货商通过微信发送的销货单照片,且未予打印留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进货查验制度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实现问题食品可追溯的重要保障,是食品经营者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第一道关口。本案中当事人属于小型个体餐饮经营者,这类经营者普遍存在对食品安全法定义务认识不足、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不少经营者图方便,仅以电子销货记录代替纸质留存查验材料,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要求。本案在责令当事人整改规范的同时,也对区域内同类餐饮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广大个体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要求规范开展进货查验、票据留存工作,从源头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二:某咖啡休闲餐厅未按规定贮存散装食品案

2026年4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厅操作间中的冰柜上层发现,当事人将大包装食品拆封后,按出餐份量分装于小保鲜袋内冷冻贮存,但未在贮存容器上张贴带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者信息的标识标签,储存状况不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经查,该餐厅为保证出餐速度将大包装食品按出餐份量进行分装,在粘贴的注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的标签脱落后未及时补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贮存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我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无小事”,分装贮存要规范。日常餐饮经营中,不少中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出餐效率,会提前对大包装食材进行分装贮存,但部分经营者对散装食品贮存的标识要求认识不足,常常出现标签遗失、脱落未补的情况,给食品安全埋下隐患。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及时改正,未产生实际危害后果,执法机关依法予以警告处罚,既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教育惩戒作用,也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给同类经营者敲响了食品安全管理的警钟:餐饮经营者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分装贮存的散装食材定期检查,及时补全脱落、遗失的信息标签,从细节处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案例启示

网络便捷化时代,需紧盯网络餐饮线下监管盲区。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网络餐饮经营者线下经营场所的突击检查,发现并查处了进货查验缺失和食品储存不规范两类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体现了对网络餐饮“线上线下同标同质”的监管要求,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责编:向韬

一审:向韬

二审:田育才

三审:宁奎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版权声明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