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公共区域逗弄流浪猫被抓伤,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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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彭靖仪 陈思琳

街头巷尾,总有一些爱心人士自发投喂流浪猫狗。这本是善举,但若在公共区域随意投喂、默许他人定点投喂流浪动物,极易滋生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伤人事件,相关责任人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商铺门口长期定点投喂流浪猫,致使未成年人被抓伤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明确了公共区域默许投喂行为的安全保障责任边界。

2026年2月的一天下午,10岁的小辉(化名)独自前往岳阳楼区某临街便利店购物。走出店门时,他发现在店铺西侧临街公共区域的消防栓旁,长期摆放着专用食碗,一只流浪橘猫正停留觅食。出于好奇,小辉主动拿出随身零食投喂流浪猫,随后蹲身抚摸,不料左手手指被流浪猫抓伤。

事故发生后,小辉母亲报警处理。民警通过现场监控还原了事发全过程,并告知家属立即带小辉就医处置、接种狂犬疫苗。小辉母亲随即带小辉前往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猫抓伤Ⅲ级暴露,依规注射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及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产生相应医疗费用。事后,小辉母亲与便利店经营者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以原告身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便利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流浪猫致人受伤引起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案涉流浪猫的原饲养人。其次,猫碗虽放置在便利店西侧消防栓处,但该位置为开放性空间,流浪猫处于周边自由活动状态;从便利店提交的视频资料看,偶有爱心人士进行投喂,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便利店经营者及店员系长期固定投喂的管理人。

猫碗放置于便利店店门外,该处位于中心城区核心地段、人流量大。虽该位置为开放性空间,投喂无排他性控制,但便利店允许猫碗放置于其店门外,改变了流浪猫的行动习惯;其明知经营场所人流密集,又未在投喂点设置安全提示,故仍应按过错承担责任。

从便利店提供的完整视频看,小辉独自购物后,出于喜爱小动物对流浪猫进行投喂并抚摸,其抚摸行为系其受伤结果的主要诱因。且小辉系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对其安全出行尽到监护职责,并进行“不要轻易靠近流浪动物”的安全教育,故小辉亦应按照其过错承担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小辉自身承担80%责任,便利店酌情承担20%责任。小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是公共区域固定投喂流浪动物引发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厘清了爱心投喂的法律边界,也对商户和未成年人监护人作出双重普法警示。

一、爱心投喂不等于免责,公共投喂须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一些商户、市民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流浪动物是无主动物,爱心投喂无需担责。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偶然、临时性的善意投喂,一般不认定为管理人;长期、固定在特定公共区域投喂,则将成为流浪动物的管理人。商户或个人在临街、小区、步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域固定放置餐具投喂流浪猫狗,会持续吸引动物聚集逗留,形成常态化安全风险。此时,投喂行为人、商户负有法定安全提示义务和风险防控义务,须通过张贴警示标牌、清理投喂点位、隔离人群等方式规避风险。若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故,需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二、未成年人接触流浪动物,监护人负有监护教育责任

流浪动物具有不可预知的危险性,是未成年人常见的人身伤害风险源。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风险辨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极易因好奇逗弄、投喂流浪动物引发意外。作为监护人,不仅要尽到日常看管义务,更需开展安全教育,告知孩童不得随意靠近、投喂、抚摸陌生流浪动物,从源头规避安全风险。因监护缺位、教育缺失导致孩童自身受损的,监护人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孩童公共区域逗弄流浪猫被抓伤,由谁担责?

责编:杜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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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姜鸿丽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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