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摔伤谎报骗医保 湘潭男子被判罚金5000元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28日讯(通讯员 李涛 徐戎远)在工地干活时不慎摔伤,却向医保部门谎称“在家摔伤”,以此报销本应由工伤保险承担的医疗费。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保骗保案,被告人傅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单处罚金5000元。
傅某某系某工地务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送医治疗后产生医疗费用若干。办理缴费手续时,他向医保经办机构隐瞒了在工地受伤的真相,谎称系“在家中不慎摔伤”,据此申报并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6537.77元。后经医保部门核查发现异常并移送侦查,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伤情是真的,医疗费也是真实花的,为什么不能报?”这是不少人的认识误区。承办法官指出,医保能否报销,看的不是伤情是否真实,而是费用依法该由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均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本案中,傅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其医疗费依法属于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负担范围,谎称“在家摔伤”,实质上是人为改变了费用的法定负担主体,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骗保性质不因伤情真实而消失。
或许还有人问:单位没给我缴工伤保险,也没赔偿,能不能走医保?法官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已作出安排——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可申请工伤认定,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权。换言之,单位未参保的后果是支付责任转由用人单位承担,而非转嫁给医保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傅某某并未伪造票据和病历,仅口头改了受伤“说法”,同样构成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
在法律后果上,除刑事责任外,《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骗保者将被责令退回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按相关司法解释,诈骗3000元至10000元以上即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院提醒,务工人员因工受伤后,应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告并要求申请工伤认定,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工资凭证、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病历票据及现场影像等证据;单位逾期未申请的,职工本人、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依法参保、依法维权,才是对自身权益的真正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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