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帮工不慎摔伤 法院划分责任确定赔偿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10-22 13:10:49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22日讯(通讯员 仇淼 石增辉)近日,汨罗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装修帮工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杨某与周某系亲属关系。2023年12月,杨某家中房屋装修,杨某母亲委托周某组织人员施工,由周某负责现场管理,杨某母亲与周某形成承揽关系。
施工期间,杨某为方便装修工人贴瓷砖,自行站在尚未完全拆除的橱柜上给墙面洒水,橱柜意外倒塌。杨某当场摔伤,随即入院治疗,共住院18天,产生医疗费14000余元。经司法鉴定,杨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已确定;后续还需手术取出内固定钢板,预估后续治疗费12000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周某按杨某母亲要求提供技术和劳力,交付装修成果,并就装修人员完成的工作向杨某母亲负责,周某与杨某母亲构成承揽关系。原告杨某为便于装修师傅贴瓷砖而给装修房屋墙面洒水,该行为一方面属于家庭劳务,另一方面属于对周某承揽的装修工作提供帮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杨某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已知晓案涉橱柜部分被拆除、具有倒塌危险,仍站在橱柜上洒水,这是其遭受损害的原因;且该洒水工作并非必要,也非强制杨某进行。杨某虽出于帮工目的,但不应使自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故应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周某作为该帮工的受益人应承担次要责任。对杨某所受人身损害,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酌定杨某承担90%的责任,周某承担10%的责任。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在无偿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应当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审慎判断作业环境风险;被帮工人亦负有安全提醒、风险防范义务。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法院将按照双方各自过错大小,依法划分赔偿责任。
责编:王相辉
一审:刘澳京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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