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就餐弄丢8000元戒指,法院判餐厅赔偿1600元
三湘都市报 2026-10-20 20:29:32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江西女子刘静(化名)跨城赶到长沙与男友共进晚餐,在餐厅弄丢了价值8000元的戒指。因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她把餐厅告上法庭,要求餐厅全额赔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法院最终判决餐厅承担两成责任,赔偿1600元,剩余八成损失由刘静自行承担。
女子餐厅遗失戒指后起诉索赔
七夕节,刘静和男友预订了长沙市开福区某餐厅的位置,餐位费428元一位,两人合计消费856元。
用餐期间,刘静拿起手机拍照,此时她手上戴着男友此前赠送的、价值8000元的戒指。21时50分,餐厅工作人员提醒将于22时闭店,刘静随即收拾随身物品离店。十多分钟后,刘静突然发现手上的戒指不见了,马上联系餐厅折返寻找。餐厅工作人员与刘静一同多次翻找,始终没能找到戒指。刘静随即报警求助,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刘静把餐厅起诉到开福区人民法院。
刘静认为,餐厅没有安装监控,财物丢失之后没办法还原现场;就餐结束工作人员没有提醒带走随身物品;自己回来找戒指时,门店已经锁门,还阻挠查看厨余垃圾,错过了最佳寻找时机。虽然店内贴有“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提示,但一张提示不能免除商家责任,餐厅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餐厅辩称,法律并没有强制餐饮门店必须安装监控,戒指属于个人贵重私人物品,保管主要义务在消费者本人,店内已经张贴贵重物品保管提示,自己不该承担高额赔偿。
法院判决餐厅承担两成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刘静为该店老客户,且特意从南昌前往长沙用餐,从正常情况来看,刘静不可能恶意以戒指丢失为由,要求店内赔偿。如果刘静用餐之后拿走戒指,其必然会习惯性佩戴好之后才离开,而店门口的监控显示刘静离店时并没有佩戴戒指,由此可以推定遗失地点在餐厅内。
商家有安全保障义务,离店未提醒顾客保管随身物品、店内缺少监控,导致戒指难以找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但餐厅是餐饮场所,不同于美容、美甲、按摩等服务场所,刘静在就餐过程中并无摘取戒指的必要性,刘静对其随身佩戴的物品亦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自身疏忽遗失戒指,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酌定,刘静自行承担80%损失,餐厅承担20%责任,判决餐厅赔偿1600元。
一审判决后,刘静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要求餐厅全额赔偿8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照片显示戒指丢失前曾佩戴在刘静手指上,与其肢体形成了附着,仅有刘静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餐厅收取了800余元的餐饮费,要求其对刘静贵重的私人戒指承担保管责任,超出了其服务合同的合理义务范围,现戒指丢失,保管人刘静应承担主要过错。因此,餐厅虽未尽到保障义务,但财产损失的主要过错在于刘静。据此,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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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彭治国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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