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没签书面买卖合同,货款还能要回来吗?
2026-10-20 16:43:52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丁艳)货款一拖再拖,既没有签订合同,又没有约定付款期限,这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安乡县某建材经营部从事洁具、家用电器及各类建材销售等产品销售。2021年8月,张某某因房屋装修在某建材经营部处采购各类建材,双方口头约定了买卖建材类型、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但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明确货款支付期限。之后,某建材经营部依约完成货物交付及安装服务,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张某某支付22000元货款后还欠4960元。自2025年6月起,某建材经营部多次向张某某催收剩余尾款,张某某均拒不配合付款,某建材经营部便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偿还剩余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往来,原告已实际交付货物并完成安装,被告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双方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该案中,被告长期拖欠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清偿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支付某建材经营部货款496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得以无约定付款期限为由拒不履约、拖延付款。在日常交易中,市场经营者应当强化契约意识和证据意识,尽量订立书面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交易凭证,并明确好交易金额、付款时限、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妥善留存交易、沟通、催收记录,切实防范交易风险。
组稿:曾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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