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须谨防骗局

  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2026-10-13 11:09:23

张昊天

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拉动投资需求、发展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但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瞄准地方政府急于拉投资、上项目、出政绩的心态,通过伪造企业资质、虚构产业项目、包装空壳主体等手段骗取政府信任,致使地方政府招商频频上当受骗。此类诈骗案件隐蔽性迷惑性强、识别防范难度大,一旦得逞不仅造成巨额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损失,扰乱区域产业布局与经济秩序,还会损害地方政府公信力、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社会稳定。深入分析近年来各地同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发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须谨防骗局 漫画

一是考核导向偏差所带来的政绩冲动,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地方政府在具体落实高质量发展考核要求时变形走样,片面强调以引资额和增长率论英雄,且考核任务脱离实际、层层加码。在这种考核导向下,加之经济下行承压,部分地方干部政绩观出现了严重偏差,急于在任上出政绩、以数字出政绩,习惯“抄近道吃快餐”,片面追求快上项目、上大项目,急于求成、饥不择食,盲目招大引强,将项目签约数量、上报投资金额作为首要考量因素,而对项目是否真实落地、资金是否实际到位、产业是否跟当地匹配则并不关注。正是这种凑数式、盲目式、急进式的招商心理,才导致招商骗局屡屡发生。

二是决策机制不完善所造成的程序缺位,为诈骗得逞制造了现实可能。一些地方政府在重大项目建设上热衷于走绿色通道、放宽审核标准、简化审批流程,未能严格按照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制度机制办事。特别是一些地方官员法治观念和程序意识淡薄,习惯以行政意志代替科学决策,该履行的决策程序不履行,搞“一言堂”和“拍脑袋”,给项目决策留下了巨大风险隐患。而一些地方职能部门出于对上级领导的信赖与迷思,对领导敲定的招商意向和合作项目,不敢监督、不敢质疑、不敢说不,以致项目前期背景调查、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关键风控环节流于形式,甚至迎合领导意图弄虚作假,进一步放大了招商受骗风险。

三是信用管理体系所留下的制度漏洞,为投资诈骗孕育了滋生温床。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涉企信息收集、更新、公开、查询、管理机制也不完善,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割裂、壁垒突出、互联不畅,以致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企信息严重不对称,地方政府很难精准核查投资方真实经营状况、履约践诺能力及失信涉诉风险。一些“投资商”缺乏诚信经营的品质,在自身没有资金实力、实际控制人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下,仍然通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财务经营数据等方式,将空壳公司包装成优质企业,打着项目投资的幌子给招商方“画大饼”,借机套取地方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也正是这种全社会信用管理制度的漏洞,才让投资骗局屡屡得逞。

四是容错追责失衡所形成的错误预期,为失职被骗打开了方便之门。部分地方对“数字招商”等失职失责行为,多以“一心为公”“好心办坏事”为由从宽处置,追责问责偏软偏宽,同时容错纠错把握失当,对尽调失职、违规决策等行为以“未谋私利”为由“一容了之”,以容错之名行纵容之实。加之监察体制改革后重反贪轻反渎,对招商失职渎职单独追责较少,多以纪律处分、政务处分代替刑事追究,问责“宽松软”与政绩观偏差叠加,使“重签约成功、轻失职追责”成为隐性导向,助长“没贪没占就没事”的侥幸,导致部分招商干部缺乏应有的敬畏和审慎。

针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投资骗局,笔者建议:

一是推动地方招商引资考核指标体系实质性改革。将考核重心从引资额、签约数等“数字指标”转向项目落地率、税收贡献、就业带动等“实效指标”,从制度根源上消除“重数字轻实效”的导向偏差。上级部门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时,应充分考虑地方产业基础和财政承受能力,避免层层加码导致基层被迫“凑数”。对招商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考核,签约后定期评估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进度、产出效益。唯有这样,才能引导地方政府摒弃过去粗放式、不计后果的招商发展模式,筑牢上当受骗的坚固防线。

二是完善地方政府重大招商项目决策管理机制。建立落实重大招商项目尽职调查刚性制度。在招商项目签约前,对投资方的股权结构、资金实力、经营状况、信用记录、实际控制人等开展穿透式核查,不仅核查工商登记信息,更要追溯股权真实性、资金实力与业务实质。对投资额大、财政奖补金额高的项目,还应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同时要严格落实重大招商项目集体决策和合法性审查制度。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实质性履行职责并严格审核把关,坚决做到“无合法性审核不决策”。探索建立地方招商引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确保“招商引资到哪里,法律服务到哪里,法制审核到哪里”,始终将法律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是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要构建一体化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打破数据孤岛和信息壁垒,实现各类涉企信用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真正形成企业可穿透式的信用画像和关联图谱。同时要完善信用指标与风险标签体系,建立失信企业分级预警机制,向政府招商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平台主体适度开放,推动风险识别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转变。此外,还要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信用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国省层面公共信用平台,建立投资失信、虚假履约、诈骗线索报送、互通与向社会公示机制,推动“信用惩戒+信用约束+司法追责”联动,真正形成“一处失信、多处受限、有诈必惩”的强大震慑。

四是加大对招商引资失职被骗行为的追责力度。制定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全链条权责清单,严格区分决策责任、审核责任、尽调责任、监管责任,确保权责统一、失责必究、追责必严。对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失职被骗行为,既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分类处置,同时也要坚持纪法联动、一案双查,以零容忍的态度彰显追责问责刚性。对不作为、乱作为、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要及时运用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追究到位;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纵容。在此基础上,可以选取典型的招商受骗案例公开通报曝光,用身边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从根本上破除“好心办坏事,失职不担责”的错误心态。

(作者系湖南省委党校2026年秋季第71期中青一班学员,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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